2020-07-26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

  • 2011年05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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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是一个多民族大省。全省除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散杂居少数民族81万,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9.5%。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整体生产力水平低,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省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省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1、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帮助、扶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项政策,加大对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从2003年起,每年从中央分配我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调剂增加安排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国家投入的扶贫资金、下达给我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要向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适当倾斜。市、县两级设立或增加民族工作机动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2、要增加对民族乡水电、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水利、电力部门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解决人畜饮水问题以及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少数民族聚居村实现村村有电。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民族乡、村改善交通条件。各级政府要在“十五”期间安排经费帮助民族乡发展通讯事业,电信部门对此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3、要加大扶贫办度,增加投入,减轻农民负担,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尽快脱贫。继续对民族乡、村进行对口支援,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民族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做到受援乡、村不脱贫,对口支援工作就不脱钩;要组织一批优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口支援民族乡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加快民族乡、村经济发展。

      4、要采取特殊措施扶持民族乡的企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扶持,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办证、发照、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积极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调整产业结构,扶持优势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对原林业经济所占比重大的民族乡,帮助其选准新的发展路子,搞好植树造林,发展经济林木,保持生态平衡,提高综合效益。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民族乡建设集市贸易市场,加快小城镇建设。

      二、大力发展散杂居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

      5、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川委办〔2002〕33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对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加分录取和定向招生的办法,扩大招生规模。计划、教育部门每年要划出一定比例,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对特困少数民族考生学杂费给予减免和照顾。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每年安排资金和名额,帮助民族乡、村学校教师轮流到教师进修校学习提高,逐步减少直到取消民族乡、村学校的代课人员。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用3至5年时间使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市、区)建成一所规范的并与当地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少数民族职业中学。认真办好寄宿制教育。

      6、要继续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发展科技事业。在制定和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时要对民族乡、村给予特殊扶持。县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建立实用科技推广站。继续支持科研单位、民主党派、大专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进行科技扶贫。

      7、广播电视、文化、体育部门要帮助民族乡建设好广播站、文化站和卫星电视接收站,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8、要加大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医疗卫生建设的投入,积极帮助民族乡改造乡卫生院的危房、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

      三、实行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

      9、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县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资金投入。

      10、要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散杂居少数民族中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继续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新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和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11、要采取措施继续扶持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各地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提高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标准。

      12、金融部门的开发性贷款、小额贷款以及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要向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适当倾斜。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办的企业、重点项目,金融部门应采取特殊措施,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快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1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对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少数民族干部要及时提拔和使用。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和辖民族乡的县(区)要在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市和县(市、区)人大、政协在换届时要有少数民族代表、委员。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要在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选配少数民族干部。

      14、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使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各地在录用公务员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少数民族实际,采取加分录取的办法,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15、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选派民族乡干部在本地区市、县级机关或经济发展的乡(镇)任职或挂职锻炼。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和干部院校进修、培训,制定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干部通过自学、脱产学习等形式参加更高层次的国民学历教育。

      16、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人才到条件艰苦的边远民族地区和民族乡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7、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领导同志分管民族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认真解决重大问题,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机构,积极为民族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经费。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切实抓好各项民族工作。

      18、各级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传播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各级党校、干校要安排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课,中小学要开展民族常识教育。城市治安管理等部门和车站、旅馆等服务行业要经常性地开展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增强民族政策观念,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要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活动,定期表彰,推动当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19、要加强各民族友好交往的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少数民族往来较多的大中城市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民族团结协调小组或社区服务站,促进各民族友好交往。

      20、对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有关部门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生活上给予照顾,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下岗少数民族职工,有关部门要优先帮助他们再就业。对婚迁到农村的少数民族群众,当地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户口、宅基地等具体困难。对少数民族群众新建或改建房屋,国土、城建、林业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帮助。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年5月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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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

  • 2011年05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民委
  •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是一个多民族大省。全省除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散杂居少数民族81万,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9.5%。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整体生产力水平低,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省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省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1、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帮助、扶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项政策,加大对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从2003年起,每年从中央分配我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调剂增加安排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国家投入的扶贫资金、下达给我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要向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适当倾斜。市、县两级设立或增加民族工作机动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2、要增加对民族乡水电、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水利、电力部门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解决人畜饮水问题以及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少数民族聚居村实现村村有电。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民族乡、村改善交通条件。各级政府要在“十五”期间安排经费帮助民族乡发展通讯事业,电信部门对此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3、要加大扶贫办度,增加投入,减轻农民负担,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尽快脱贫。继续对民族乡、村进行对口支援,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民族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做到受援乡、村不脱贫,对口支援工作就不脱钩;要组织一批优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口支援民族乡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加快民族乡、村经济发展。

      4、要采取特殊措施扶持民族乡的企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扶持,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办证、发照、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积极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调整产业结构,扶持优势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对原林业经济所占比重大的民族乡,帮助其选准新的发展路子,搞好植树造林,发展经济林木,保持生态平衡,提高综合效益。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民族乡建设集市贸易市场,加快小城镇建设。

      二、大力发展散杂居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

      5、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川委办〔2002〕33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对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加分录取和定向招生的办法,扩大招生规模。计划、教育部门每年要划出一定比例,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对特困少数民族考生学杂费给予减免和照顾。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每年安排资金和名额,帮助民族乡、村学校教师轮流到教师进修校学习提高,逐步减少直到取消民族乡、村学校的代课人员。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用3至5年时间使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市、区)建成一所规范的并与当地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少数民族职业中学。认真办好寄宿制教育。

      6、要继续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发展科技事业。在制定和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时要对民族乡、村给予特殊扶持。县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建立实用科技推广站。继续支持科研单位、民主党派、大专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进行科技扶贫。

      7、广播电视、文化、体育部门要帮助民族乡建设好广播站、文化站和卫星电视接收站,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8、要加大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医疗卫生建设的投入,积极帮助民族乡改造乡卫生院的危房、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

      三、实行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

      9、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县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资金投入。

      10、要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散杂居少数民族中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继续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新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和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11、要采取措施继续扶持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各地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提高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标准。

      12、金融部门的开发性贷款、小额贷款以及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要向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适当倾斜。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办的企业、重点项目,金融部门应采取特殊措施,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快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1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对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少数民族干部要及时提拔和使用。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和辖民族乡的县(区)要在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市和县(市、区)人大、政协在换届时要有少数民族代表、委员。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要在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选配少数民族干部。

      14、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使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各地在录用公务员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少数民族实际,采取加分录取的办法,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15、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选派民族乡干部在本地区市、县级机关或经济发展的乡(镇)任职或挂职锻炼。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和干部院校进修、培训,制定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干部通过自学、脱产学习等形式参加更高层次的国民学历教育。

      16、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人才到条件艰苦的边远民族地区和民族乡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7、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领导同志分管民族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认真解决重大问题,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机构,积极为民族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经费。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切实抓好各项民族工作。

      18、各级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传播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各级党校、干校要安排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课,中小学要开展民族常识教育。城市治安管理等部门和车站、旅馆等服务行业要经常性地开展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增强民族政策观念,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要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活动,定期表彰,推动当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19、要加强各民族友好交往的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少数民族往来较多的大中城市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民族团结协调小组或社区服务站,促进各民族友好交往。

      20、对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有关部门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生活上给予照顾,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下岗少数民族职工,有关部门要优先帮助他们再就业。对婚迁到农村的少数民族群众,当地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户口、宅基地等具体困难。对少数民族群众新建或改建房屋,国土、城建、林业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帮助。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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