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解读《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 2011年10月20日 00时00分
  •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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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期待相比,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今年以来,在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温州“7·23”动车相撞事故、故宫瓷器损坏事故等一系列热点事件中,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质疑和批评不绝于耳。重大事件发生后,一些政府部门总习惯于遮遮掩掩,《意见》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很明确,充分体现了中央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如何理解《意见》颁布实施的意义,与以往相比《意见》有哪些“亮点”,怎样确保《意见》落到实处?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内容,本刊根据《意见》精神予以解读。

      制定《意见》的必要性和及时性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展迅速,服务群众功能不断完善。但是,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务公开方面,有的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现象,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不能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政务服务方面,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意见》的新亮点 《意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第三部分是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第四部分是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总体来说,第二部分是2005年《意见》的深化和延续,对实践中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归纳和规范,便于在全国稳步推广。当然,这里面也有不少创新的内容,比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践中,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公开的结果不合理,群众不满意。这次《意见》更强调和注重过程的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这是政务公开深化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2006年始自河北,随后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了试点,2008年在全国进行了推广。再比如《意见》提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要求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主要是考虑到扩大社会和公众对行政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的了解,加强内部制约,以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第三部分整体上都是新的内容。比如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服务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等几项内容,这些内容虽然有的省(区、市)已经作出规定,但从全国层面来讲,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所以,这一部分也是文件的重点内容,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

      《意见》的重点是改革创新 一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二是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三是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四是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逐步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五是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六是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打好基础。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七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加大干部工作、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在内部公开,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意见》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定位成行政机构

      90年代中后期,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创建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对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公开办理。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31个省(区、市)已设立综合性服务中心2842个,其中,省级10个,市地级356个,县级2476个。全国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24849个。中心已经成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民群众评价比较好。与此同时,中心建设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乏、职能定位不清楚、运行模式不统一等多方面的困境,各方面要求在全国层面予以规范的呼声很高。因此,《意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并突出强调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以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性质并不一致。有的是行政单位,有的是事业单位,还有的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也是中心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中心如何定位,履行职能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心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意见》中专门对中心管理机构的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经费等内容作出规定,希望解决这些难题。《意见》提出使用事业编制的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不增加行政编制,切实避免地方在落实《意见》过程中产生机构编制膨胀的问题。另一方面,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制的调整配备,也有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

      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

      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设立管理机构,对进驻窗口办公的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对进驻窗口的单位来说,凡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都要纳入中心办理,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切实发挥好窗口服务功能。

      具体讲,主要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三类,对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办理都应纳入中心。当然,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中心办理的,《意见》也提出了例外原则,必须由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各进驻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对实行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办理的,应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工作的特殊性,应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来说,《意见》明确了三项职责: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前两项职责,是各地比较普遍的做法,第三项职责,是考虑到实践中有的中心除了履行前两项职责之外,当地政府还赋予了一些其他职能,比如公共资源交易等,所以有一个兜底性规定。

      《意见》在监督和保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方面的措施 实行政务公开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使政务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此,《意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解决工作难题。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更加明确了领导责任。二是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加强考核工作。三是监察制度。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四是监督制度。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并特别强调了群众监督,建立群众投诉制度。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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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 2011年10月20日 00时00分
  • 来源: 人民网
  •   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期待相比,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今年以来,在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温州“7·23”动车相撞事故、故宫瓷器损坏事故等一系列热点事件中,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质疑和批评不绝于耳。重大事件发生后,一些政府部门总习惯于遮遮掩掩,《意见》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很明确,充分体现了中央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如何理解《意见》颁布实施的意义,与以往相比《意见》有哪些“亮点”,怎样确保《意见》落到实处?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内容,本刊根据《意见》精神予以解读。

      制定《意见》的必要性和及时性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展迅速,服务群众功能不断完善。但是,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务公开方面,有的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现象,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不能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政务服务方面,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意见》的新亮点 《意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第三部分是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第四部分是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总体来说,第二部分是2005年《意见》的深化和延续,对实践中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归纳和规范,便于在全国稳步推广。当然,这里面也有不少创新的内容,比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践中,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公开的结果不合理,群众不满意。这次《意见》更强调和注重过程的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这是政务公开深化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2006年始自河北,随后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了试点,2008年在全国进行了推广。再比如《意见》提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要求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主要是考虑到扩大社会和公众对行政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的了解,加强内部制约,以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第三部分整体上都是新的内容。比如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服务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等几项内容,这些内容虽然有的省(区、市)已经作出规定,但从全国层面来讲,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所以,这一部分也是文件的重点内容,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

      《意见》的重点是改革创新 一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二是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三是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四是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逐步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五是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六是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打好基础。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七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加大干部工作、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在内部公开,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意见》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定位成行政机构

      90年代中后期,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创建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对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公开办理。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31个省(区、市)已设立综合性服务中心2842个,其中,省级10个,市地级356个,县级2476个。全国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24849个。中心已经成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民群众评价比较好。与此同时,中心建设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乏、职能定位不清楚、运行模式不统一等多方面的困境,各方面要求在全国层面予以规范的呼声很高。因此,《意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并突出强调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以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性质并不一致。有的是行政单位,有的是事业单位,还有的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也是中心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中心如何定位,履行职能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心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意见》中专门对中心管理机构的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经费等内容作出规定,希望解决这些难题。《意见》提出使用事业编制的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不增加行政编制,切实避免地方在落实《意见》过程中产生机构编制膨胀的问题。另一方面,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制的调整配备,也有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

      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

      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设立管理机构,对进驻窗口办公的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对进驻窗口的单位来说,凡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都要纳入中心办理,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切实发挥好窗口服务功能。

      具体讲,主要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三类,对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办理都应纳入中心。当然,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中心办理的,《意见》也提出了例外原则,必须由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各进驻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对实行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办理的,应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工作的特殊性,应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来说,《意见》明确了三项职责: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前两项职责,是各地比较普遍的做法,第三项职责,是考虑到实践中有的中心除了履行前两项职责之外,当地政府还赋予了一些其他职能,比如公共资源交易等,所以有一个兜底性规定。

      《意见》在监督和保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方面的措施 实行政务公开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使政务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此,《意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解决工作难题。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更加明确了领导责任。二是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加强考核工作。三是监察制度。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四是监督制度。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并特别强调了群众监督,建立群众投诉制度。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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