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监察厅

  • 2007年01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机构职能: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执行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调查处理省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市、州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的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市、州、县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以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州及省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处)领导人选;负责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承担省廉政办公室和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干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收集整理省管干部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考察工作。

      (十四)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  址:成都市商业街16号

    邮  编:610012

    值班电话:86600700

    传  真:86630570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监察厅

  • 2007年01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机构职能: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执行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调查处理省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市、州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的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市、州、县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以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州及省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处)领导人选;负责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承担省廉政办公室和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干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收集整理省管干部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考察工作。

      (十四)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  址:成都市商业街16号

    邮  编:610012

    值班电话:86600700

    传  真:86630570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