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省国资委

  • 2007年01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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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或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根据省委授权,负责部分国有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九)协调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议、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安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投资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考核分配处。

      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承担调控省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完善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其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及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六)产权监管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承办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改制重组、出资设立新公司、上市及再融资方案的审核;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八)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

      指导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和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工作;指导省属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省委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外部(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协助管理中央在川国有企业和外地在川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综合协调处。

      按照出资人职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协调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十三)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承担国有企业党建研究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国有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企业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信访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委机关的信访工作,指导和联系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和稳定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外事、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国资委党委按省委规定确定。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纪委)与监察厅派驻监察局合署办公。省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处、纪检监察处、法规审理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机关行政编制122名(含纪委和派驻监察局编制15名)。其中: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由省委常委兼任、1名副书记由省政府领导兼任;主任(副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兼党委委员)4名;机关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纪委(派驻监察局)专职副书记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

      监事会主席和派出专职监事行政编制3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同友路11号

      邮  编:610031

      值班电话:87598918

      传  真:87598998 87598885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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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资委

  • 2007年01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或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根据省委授权,负责部分国有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九)协调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议、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安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投资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考核分配处。

      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承担调控省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完善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其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及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六)产权监管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承办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改制重组、出资设立新公司、上市及再融资方案的审核;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八)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

      指导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和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工作;指导省属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省委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外部(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协助管理中央在川国有企业和外地在川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综合协调处。

      按照出资人职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协调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十三)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承担国有企业党建研究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国有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企业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信访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委机关的信访工作,指导和联系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和稳定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外事、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国资委党委按省委规定确定。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纪委)与监察厅派驻监察局合署办公。省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处、纪检监察处、法规审理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机关行政编制122名(含纪委和派驻监察局编制15名)。其中: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由省委常委兼任、1名副书记由省政府领导兼任;主任(副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兼党委委员)4名;机关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纪委(派驻监察局)专职副书记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

      监事会主席和派出专职监事行政编制3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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