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 |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App客户端 政务新媒体矩阵 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区 个人中心
 
 
 
 
首页 | 政府领导 | 机构职能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走进四川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情况

  • 2018年07月24日 15时17分
  • 来源: 省工商局
  • 【字体:
  征求意见概况

  为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注册行为,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省工商局起草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试行办法》),于2018年7月2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10日,共收到建议或意见两条,详细内容如下:

  1.攀西煤监分局建议:将《试行办法》“第四条实名登记的对象包含已经或即将具有股东(不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等身份的自然人。”修改为:“第四条实名登记的对象包含已经或即将具有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等身份的自然人。”

  2.攀西煤监分局建议: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修改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

  理由:建立诚信社会的需要,防止持暗股。

  意见采纳情况

  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原因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因此不属于实名登记对象。
责任编辑: 刘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