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情况
为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注册行为,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省工商局起草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试行办法》),于2018年7月2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10日,共收到建议或意见两条,详细内容如下:
1.攀西煤监分局建议:将《试行办法》“第四条实名登记的对象包含已经或即将具有股东(不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等身份的自然人。”修改为:“第四条实名登记的对象包含已经或即将具有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等身份的自然人。”
2.攀西煤监分局建议: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修改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
理由:建立诚信社会的需要,防止持暗股。
意见采纳情况
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原因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因此不属于实名登记对象。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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