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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反馈

  • 2017年12月06日 15时28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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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省人大颁布实施《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和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不少新问题,这对全省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环境立法来赋予环保工作新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实际,且《条例》实施26年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条例》相关内容与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已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省政府法制办在修订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省质监局、扶贫移民局、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部门、市州意见26条,采纳13条。公众意见5条,采纳2条。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提出意见21条,采纳20条。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后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2017年7月17日省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议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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