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6月21日 17时28分
  • 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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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新处在《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17〕41号)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通过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6月21日至6月27日),请于6月27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科技厅高新处  吴帆,谢光红

    联系电话:028—86719029;028—86710386

    电子邮箱:3073049473@qq.com

    附件: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业态。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60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专项补助、以奖代补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指南发布、申报、评审、立项和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厅、财政厅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科技服务业年度重点工作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应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执行周期1—2年。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央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或答辩。

    第十一条 拟立项项目经科技厅主管处室处务会、计划联席会、党组会(办公会)审议,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列入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专项补助项目,科技厅通过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推荐单位作为第三方,负责监督本行业和地区所推荐的立项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材料填写。经签约各方认定后,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四条 签订任务书时,原则上不能减少项目经费总投入,项目经费投入总额(或自筹经费总额)变更超过20%的,需向科技厅提出申请。任务合同书中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应当量化,不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应有准确的定性说明。

    第三章  项目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科技厅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项目执行管理。项目单位是否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按规定申请项目验收和配合绩效评价。

    (二)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严格进行专账核算;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专项资金是否规范使用。

    (三)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项目设备采购安装进展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的经营情况;项目产品或平台的市场开拓、示范应用情况;项目人才建设情况等。

    (四)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项目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情况,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需调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项目验收情况。项目的总体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对项目单位经济效益的促进情况等。

    第十六条 落实省、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项目单位三级责任制,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监管作用。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 科技厅或推荐单位视情况对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科技厅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产业集群区建设及新兴业态培育等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均由所在市(州)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厅不组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项目的验收,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等材料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任务目标,确因重大变动需对任务目标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出具相关意见,报科技厅核准后实施。项目验收按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对项目财政经费使用科目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经费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以后,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

    1.因国家或我省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因不可抗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合同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科技厅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被终止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厅所有项目,专项资金按原渠道全部退回,被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奖代补项目不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财政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须由科技厅负责实施,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财政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可委托有关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评价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规范性、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的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目标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明确完成的最后时限,经推荐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向验收组织机构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项目验收报告;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相关经济效益证明;相关合同和协议复印件等。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验收组织机构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进入验收程序。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并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结论。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评价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2.经费使用存在重大问题;

    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科技服务业项目验收得分低于70分;

    5.超过任务合同书或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6.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需暂缓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意见为最终意见,应严格按照第三十二条相关标准执行,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应明确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后续支出。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厅所有项目。

    第三十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送科技厅主管,并上传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备案。验收材料经相关负责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后,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项目验收专用章”,科技厅、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绩效考核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6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科技厅责任部门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科技厅纪检机构、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条 严肃财政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17〕41号)。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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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6月21日 17时28分
  • 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新处在《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17〕41号)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通过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6月21日至6月27日),请于6月27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科技厅高新处  吴帆,谢光红

    联系电话:028—86719029;028—8671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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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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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业态。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60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专项补助、以奖代补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指南发布、申报、评审、立项和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厅、财政厅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科技服务业年度重点工作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应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执行周期1—2年。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央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或答辩。

    第十一条 拟立项项目经科技厅主管处室处务会、计划联席会、党组会(办公会)审议,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列入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专项补助项目,科技厅通过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推荐单位作为第三方,负责监督本行业和地区所推荐的立项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材料填写。经签约各方认定后,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四条 签订任务书时,原则上不能减少项目经费总投入,项目经费投入总额(或自筹经费总额)变更超过20%的,需向科技厅提出申请。任务合同书中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应当量化,不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应有准确的定性说明。

    第三章  项目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科技厅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项目执行管理。项目单位是否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按规定申请项目验收和配合绩效评价。

    (二)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严格进行专账核算;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专项资金是否规范使用。

    (三)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项目设备采购安装进展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的经营情况;项目产品或平台的市场开拓、示范应用情况;项目人才建设情况等。

    (四)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项目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情况,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需调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项目验收情况。项目的总体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对项目单位经济效益的促进情况等。

    第十六条 落实省、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项目单位三级责任制,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监管作用。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 科技厅或推荐单位视情况对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科技厅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产业集群区建设及新兴业态培育等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均由所在市(州)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厅不组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项目的验收,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等材料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任务目标,确因重大变动需对任务目标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出具相关意见,报科技厅核准后实施。项目验收按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对项目财政经费使用科目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经费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以后,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

    1.因国家或我省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因不可抗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合同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科技厅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被终止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厅所有项目,专项资金按原渠道全部退回,被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奖代补项目不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财政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须由科技厅负责实施,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财政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可委托有关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评价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规范性、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的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目标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明确完成的最后时限,经推荐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向验收组织机构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项目验收报告;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相关经济效益证明;相关合同和协议复印件等。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验收组织机构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进入验收程序。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并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结论。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评价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2.经费使用存在重大问题;

    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科技服务业项目验收得分低于70分;

    5.超过任务合同书或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6.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需暂缓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意见为最终意见,应严格按照第三十二条相关标准执行,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应明确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后续支出。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厅所有项目。

    第三十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送科技厅主管,并上传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备案。验收材料经相关负责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后,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项目验收专用章”,科技厅、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绩效考核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6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科技厅责任部门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科技厅纪检机构、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条 严肃财政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17〕41号)。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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