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5月29日 14时30分
  •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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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会同文化和旅游厅将原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对原《四川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3〕135号)、《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4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教科文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754985434@s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8日

    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和旅游业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

    (一)公益文化活动。主要用于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和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活动、文化艺术和旅游节,省委、省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对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级文化旅游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主要用于舞台艺术精品、优秀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四)古籍善本保护。主要用于古籍收藏保护单位古籍善本的保护与利用等。

    (五)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配置等。

    (六)乡村文化和旅游振兴。主要用于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七)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主要用于引导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打造,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

    (八)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主要用于开拓国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营销活动等。

    (九)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执法、市场监管、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咨询及评审评估等。

    (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十一)品牌创建奖补引导。主要用于天府旅游名县、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文旅特色小镇、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品牌创建,以及促进我省旅游品牌及客源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奖补引导(有明确奖补政策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确定的其他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采取因素分配、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近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

    (三)未经过规范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申报管理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按要求逐级申报,程序规范、材料完整。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扩权县项目申报材料,经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文化和旅游厅。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其中:项目单位是企业的,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品牌创建奖补引导项目,须加附政策依据文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结果,商财政厅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如未及时提出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而影响资金按期批复下达,财政厅按相关规定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等措施。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项目部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切实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厅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可适时对绩效评价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3〕135号)《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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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5月29日 14时30分
  •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会同文化和旅游厅将原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对原《四川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3〕135号)、《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4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教科文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754985434@s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8日

    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和旅游业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

    (一)公益文化活动。主要用于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和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活动、文化艺术和旅游节,省委、省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对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级文化旅游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主要用于舞台艺术精品、优秀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四)古籍善本保护。主要用于古籍收藏保护单位古籍善本的保护与利用等。

    (五)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配置等。

    (六)乡村文化和旅游振兴。主要用于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七)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主要用于引导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打造,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

    (八)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主要用于开拓国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营销活动等。

    (九)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执法、市场监管、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咨询及评审评估等。

    (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十一)品牌创建奖补引导。主要用于天府旅游名县、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文旅特色小镇、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品牌创建,以及促进我省旅游品牌及客源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奖补引导(有明确奖补政策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确定的其他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采取因素分配、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近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

    (三)未经过规范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申报管理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按要求逐级申报,程序规范、材料完整。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扩权县项目申报材料,经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文化和旅游厅。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其中:项目单位是企业的,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品牌创建奖补引导项目,须加附政策依据文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结果,商财政厅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如未及时提出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而影响资金按期批复下达,财政厅按相关规定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等措施。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项目部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切实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厅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可适时对绩效评价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3〕135号)《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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