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4月01日 15时09分
  •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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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府发〔2016〕10号),促进我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省级财政于2015年设立了科技服务业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在原来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制定新的《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4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省级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630350470@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9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府发〔2016〕10号),省级财政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人才和智力密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创新性和渗透性强、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科技服务业体系建议以及研发设计、信息资源、创业孵化、科技中介、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科技文化融合、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业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科技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

    (三)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方式,资金主要按照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第六条 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参与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方式等;科技厅负责确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下达项目立项批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科技厅、财政厅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组织实施。工作指南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资金申报方向、领域、条件和程序等工作要求。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申报资金的,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发布工作指南并组织实施;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资金的,由科技厅负责发布工作指南并组织实施。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统筹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送财政厅。

    第九条 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按要求向科技厅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项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实施主体、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报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地方科技部门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项目验收,专项资金100万以上的项目在验收时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厅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同时由科技部门责令有关企业(单位)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下达的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5]70号)。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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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4月01日 15时09分
  •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府发〔2016〕10号),促进我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省级财政于2015年设立了科技服务业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在原来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制定新的《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4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省级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630350470@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9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府发〔2016〕10号),省级财政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人才和智力密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创新性和渗透性强、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科技服务业体系建议以及研发设计、信息资源、创业孵化、科技中介、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科技文化融合、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业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科技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

    (三)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方式,资金主要按照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第六条 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参与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方式等;科技厅负责确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下达项目立项批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科技厅、财政厅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组织实施。工作指南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资金申报方向、领域、条件和程序等工作要求。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申报资金的,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发布工作指南并组织实施;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资金的,由科技厅负责发布工作指南并组织实施。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统筹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送财政厅。

    第九条 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按要求向科技厅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项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实施主体、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报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地方科技部门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项目验收,专项资金100万以上的项目在验收时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厅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同时由科技部门责令有关企业(单位)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下达的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5]70号)。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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