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7月25日 10时27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高质量建设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加速推进四川自贸试验区建设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8年8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 邮编:610016

      2、传真:028-86605109

      3、电子邮箱:453492604@qq.com

      附件:1.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

      2.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说明

    2018年7月25日



    附件1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与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的协同改革先行区,涉及省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目标】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打造区域发展新引擎,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

      积极探索建设体现四川特色、符合内陆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片区功能】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

      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

      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第五条【改革激励约束】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和以此为导向的考核评价问责体系,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开展创新活动,奖励作出突出创新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失职渎职、未谋取私利、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容错纠错具体制度由省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体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按照统筹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推动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创新性管理制度。

      第七条【试验区管理】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和发展规划,拟订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协调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事务,督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改革任务、工作的落实,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

      第八条【片区管理】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等具体工作。片区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应当报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管理权下放】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的其他权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除外。

      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工作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指导,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优化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明确与片区在经济社会事务治理方面的分工,主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考核监督】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进行评估。

      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建设信息化督导平台。具体制度由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会同省政府目标督查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创新推广】自贸试验区建立制度创新成果总结复制推广机制。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建立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可以借鉴的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三条【外资准入】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外资备案】自贸试验区对不涉及实施准入特别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逐步实施外贸领域多证合一改革。

      第十五条【双向投资】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商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自贸试验区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投资引导】自贸试验区鼓励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航空与燃机、节能环保、新材料等现代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大力发展国际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新兴金融、知识产权运营等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跨境融合发展,构建现代产业经济体系。

      第十七条【合作领域】自贸试验区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对外开放,采取共享开放合作模式,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企业在商贸流通、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加强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产业升级。

      自贸试验区充分利用国际交流平台,鼓励境外机构、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国企改革】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自贸试验区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快国有企业横向联合、纵向整合和专业化重组,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招才引智】自贸试验区依法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机制,实施招才引智优惠政策,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入出境、停居留、人才签证、技术移民、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语言学习等提供便利。

      自贸试验区为自贸试验区企业聘用、雇用的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出入境开辟办证绿色通道,畅通永久居留渠道,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高端人才、先进技术,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创新建设国际社区,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模式。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条【贸易创新】自贸试验区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努力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等功能。积极推动技术贸易、文化创意、演艺展览、动漫游戏、中医药、健康养老等新兴服务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

      第二十一条【贸易监管】自贸试验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鼓励国际贸易海关监管与检验检疫合作创新,探索开展电子围网监管模式,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建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平台,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第二十二条【海关监管】自贸试验区优化海关监管方式,强化进出境安全准入管理,完善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入境货物、物品的监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口岸监管】自贸试验区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开展口岸特色应用功能建设,优化通关流程,完善四川电子口岸,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探索推进通关全过程无纸化,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自贸试验区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国际会展等特点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制度,建立完善检验检疫风险分类监管综合评定机制。

      第二十五条【保税监管】自贸试验区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仓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自贸试验区探索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创新税收担保方式,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收总担保制度。

      第二十六条【空港建设】自贸试验区大力发展临空型总部经济、枢纽经济,高水平建设成都临空经济示范区,统筹推进国际空港新城和成都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打造内陆临空经济门户。

      自贸试验区拓展和完善国际国内航线网络,扶持航空货运发展,延伸航运物流、航运服务、国际贸易产业链,建设国际航运大通道。 

      第二十七条【多式联运】自贸试验区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铁公水空网络和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自贸试验区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陆空物流分拨中心、海外物流节点和海外仓,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试点创新】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开展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和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等试点工作,深化推进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相结合的金融服务创新。

      第二十九条【新设金融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

      支持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专门机构和分支机构。

      支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金融开放】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

      支持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成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等。

      第三十一条【金融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利用科技等现代方式途径,积极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三十二条【金融合作】创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开放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责任,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方式。

      第三十四条【监管与风险防范】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健全风险监控指标和分类规则,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测、评估、防范和处置机制。

      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跨区资金异常流动。

    第六章 协同发展


      第三十五条【立体全面开放格局】自贸试验区实施“三维联动、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的协同开放战略,稳步推进企业、产业、城市、人才国际化,形成经济外向度与社会开放度同步提升、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区域竞相跨越与“一干多支”协调推进的开放格局,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前列。

      第三十六条【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深化与沿海联动合作,强化与京津冀、长三角、泛珠区域、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等地区合作建设,全面深化川港合作机制,推进沿海城市加工贸易产业和订单转移。

      加强与沿边协同合作,与云南、贵州、新疆、广西等物流节点城市共建无水港,共同探索集拼集运新模式及金融开放合作。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沿江互联互通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打造长江经济带连接“一带一路”的货物贸易新枢纽。

      第三十七条【“四向”拓展联动】打造国家西向南向开放的战略中心。加强东向开放,重点依托长江经济带,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先进生产力。突出南向开放,重点对接国家中新双边合作机制、环北部湾经济圈,深化与重庆、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市及东南亚、南亚等地区合作。深化西向开放,重点释放中欧班列、“空中丝绸之路”等泛欧泛亚通道能力,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推进对欧高端合作。扩大北向开放,重点服务国家外交战略,主动参与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

      第三十八条【“一带一路”合作】着力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一批示范性项目和领军企业,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综合物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等合作新模式。

      第三十九条【差异化开放】依托自贸试验区支持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发挥成都城市群领头羊作用,促进川南城市群建成沿江和南向开放重要门户,推动各大经济区、城市群差异化开放。

      第四十条【协同改革】深入实施3区十N园模式。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省内功能园区的平台和体制优势,探索建设一批协同改革先行区,在省级管理权限范围内,支持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率先承接经济管理权限和享受改革制度性成果。

    第七章 政府治理


      第四十一条【监管创新】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落实“互联网+行政服务”,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行政审批】自贸试验区深化简政放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自贸试验区公布、及时更新行政权力清单及行政许可目录,统一行政许可办理的标准与程序,建设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执法创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事中事后执法。依托智慧服务平台建设集中统一快捷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联勤联动指挥、网上执法办案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四十四条【决策咨询】自贸试验区建立行政咨询制度,组建专业委员会提供行政咨询服务,优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社会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第四十五条【统计监测】自贸试验区依法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和监测制度。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区内统计工作,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信息发布】自贸试验区应当整合信息资源,建设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与企业平台共建、资源共享、信息共用,提高协同服务能力。

      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报送信息,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全媒体展示中心等平台发布改革创新、公共服务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环境保护】创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出口产品低碳认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试行分类管理、同类简化、试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

      第四十八条【税费征收】自贸试验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优化税收征收管理环境,落实境外所得税抵免、启运港退税制度。

      第四十九条【安全审查】自贸试验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当告知外商投资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十条【服务购买】自贸试验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购买社会服务,支持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企业责任】自贸试验区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制度,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创新创业】自贸试验区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整合全球创新创业要素,加强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海外顶尖实验室、科研院所、跨国企业在自贸区设立研发机构,为科研设备、科学仪器、实验耗材进口通关提供便利,创新科技研发、应用和评价机制,加大创新型开放型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建立整合政策、资源、信息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激发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活力。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总体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法治环境建设,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试验创新,推动民商事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配套立法,实现自贸试验区政策与法律、法规协调统一,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五十四条【法律调适】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需要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四川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部分规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实施或暂时中止适用。

      第五十五条【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应当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强经济软实力。

      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和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五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平台建设。

      第五十七条【行政争议处理】自贸试验区建立与行政执法体系相适应的行政复议机制,依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

      自贸试验区建立投资者异议审查制度,及时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并告知审查结果。

      第五十八条【司法保障】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司法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化、国际化和便利化的审判机制,探索专业陪审员制度和检察工作对接合作制度,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纠纷解决】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对接机制、跨境纠纷协同解决机制。

      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制定和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第六十条【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支持法律智库建设,鼓励境内外高端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社会法治】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培育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治观念,营造有利于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治环境。

      第六十二条【信用建设】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数据共享,推广信用信息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第六十三条【法治评估】自贸试验区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综合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法规执行效果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进行独立评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条例适用】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政策引致】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说明


      2017年11月21日,省政府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和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调研、起草、送审工作,加快研究建立与试点举措相匹配的法规制度”。为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组成《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立法调研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自贸试验区和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等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经过多方调研、多轮研讨、多稿修改,结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收集掌握的全国各地自贸试验区建设情况,形成了《条例(代拟稿)》。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建设新的历史使命。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高起点、高规格着力于自贸试验区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坚持以地方实践为依据,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尽快将自贸试验区探索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各项制度成果用地方立法固定下来,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与其他自贸试验区类似,《实施方案》提出,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调研、起草、送审工作,加快研究建立与试点举措相匹配的法规制度。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和浙江均先后制定了自贸试验区条例,湖北和辽宁自贸试验区条例也已进入立法程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启动了修订工作。为更好地立良法、促善治,增强自贸试验区法规制度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我省应尽快制定实施《条例》。

      (三)制定《条例》是深刻反映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的规范指南。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率先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的特殊经济区域,必须用准确的立法用语加以规范,用严格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必须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规律出发,结合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重点领域,强化法治手段应用和法治环境建设,在立法内容上更加注重省情,更加注重探索,更加注重特色,在制度立法上更加突出治理,更加突出创新,更加突出效益。通过制定《条例》,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尽快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政策举措成法、入法。

      二、《条例》起草思路及主要结构

      起草工作主要按照六个方面的思路开展: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最新要求。二是契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思路、完善举措,及时反映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发展新需求。三是保留《管理办法》中仍然能够支撑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且符合工作实践的一些规定。四是对《管理办法》的一些基础性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五是结合四川实际新增一些创新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协同发展和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六是积极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性规定。

      《条例》基本保持了《管理办法》的体例框架,共分为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协同发展、政府治理、法治环境、附则等九个部分。针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新目标、新方向,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提炼、整合,将原《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按照内容的重要性、独立性分章规定,将“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综合服务和管理”两章分别更名为“金融服务”、“政府治理”,将凸显四川特色和经验的协同发展、法治环境分别独立成章规定,理顺了《条例》的内在逻辑,完善了《条例》的立法体例,但是条文数量保持了《管理办法》的规模。

      三、关于《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扩大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总体方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仅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条例》规定,省政府确定的与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的协同改革先行区,涉及省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二)紧扣功能定位。《管理办法》对《总体方案》确定的自贸试验区“四区一高地”功能定位予以强化,但是对如何融入国家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四川重大改革任务统筹结合未能涉及。《条例》紧扣《总体方案》目标要求,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的要求,规定“积极探索建设体现四川特色、符合内陆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

      (三)细化管理体制。一是在《管理办法》明确的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能基础上,根据中央编办批文,强化了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明晰了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以及片区管理机构受托行使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的其他权限。三是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四)增强投资开放力度。一是扩大双向投资,规定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外商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二是加强投资引导,鼓励现代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跨境融合发展,构建现代产业经济体系。三是推动国企改革,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五)提升贸易便利水平。一是推动贸易创新,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二是优化海关监管方式,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国际会展等特点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三是大力发展临空型总部经济、枢纽经济,建设国家级国际航空枢纽和内陆临空经济门户,推进公铁水空网络和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

      (六)完善金融服务方式。一是提出深化推进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相结合的金融服务创新。二是支持新设金融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支持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专门机构和分支机构。三是鼓励金融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利用科技等现代方式途径,积极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七)深化协同发展意义。一是实施以“三维联动、四向拓展、全域开放”为核心的协同开放战略,形成经济外向度与社会开放度同步提升、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区域竞相跨越与“一干多支”协调推进的开放格局。二是加大推动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深化与沿海联动合作,加强与沿边协同合作,提升沿江互联互通水平。三是加强“四向”拓展联动和“一带一路”合作,打造国家西向南向开放的战略中心,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综合物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等合作新模式。四是依托自贸试验区支持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发挥成都城市群领头羊作用,促进川南城市群建成沿江和南向开放重要门户,推动各大经济区、城市群差异化开放。五是深入实施3区十N园模式,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省内功能园区的平台和体制优势,探索建设一批协同改革先行区,在省级管理权限范围内,支持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率先承接经济管理权限和享受改革制度性成果。

      (八)提高政府治理效率。一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探索实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制度。统一行政许可办理的标准与程序,建设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二是实施执法创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事中事后执法。建设集中统一快捷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三是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出口产品低碳认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四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服务。

      (九)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一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试验创新,推动民商事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配套立法。二是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三是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和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五是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综合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法规执行效果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进行独立评估。
    责任编辑: 刘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7月25日 10时27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高质量建设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加速推进四川自贸试验区建设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8年8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 邮编:610016

      2、传真:028-86605109

      3、电子邮箱:453492604@qq.com

      附件:1.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

      2.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说明

    2018年7月25日



    附件1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与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的协同改革先行区,涉及省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目标】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打造区域发展新引擎,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

      积极探索建设体现四川特色、符合内陆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片区功能】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

      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

      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第五条【改革激励约束】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和以此为导向的考核评价问责体系,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开展创新活动,奖励作出突出创新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失职渎职、未谋取私利、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容错纠错具体制度由省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体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按照统筹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推动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创新性管理制度。

      第七条【试验区管理】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和发展规划,拟订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协调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事务,督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改革任务、工作的落实,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

      第八条【片区管理】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等具体工作。片区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应当报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管理权下放】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的其他权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除外。

      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工作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指导,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优化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明确与片区在经济社会事务治理方面的分工,主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考核监督】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进行评估。

      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建设信息化督导平台。具体制度由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会同省政府目标督查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创新推广】自贸试验区建立制度创新成果总结复制推广机制。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建立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可以借鉴的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三条【外资准入】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外资备案】自贸试验区对不涉及实施准入特别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逐步实施外贸领域多证合一改革。

      第十五条【双向投资】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商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自贸试验区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投资引导】自贸试验区鼓励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航空与燃机、节能环保、新材料等现代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大力发展国际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新兴金融、知识产权运营等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跨境融合发展,构建现代产业经济体系。

      第十七条【合作领域】自贸试验区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对外开放,采取共享开放合作模式,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企业在商贸流通、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加强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产业升级。

      自贸试验区充分利用国际交流平台,鼓励境外机构、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国企改革】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自贸试验区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快国有企业横向联合、纵向整合和专业化重组,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招才引智】自贸试验区依法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机制,实施招才引智优惠政策,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入出境、停居留、人才签证、技术移民、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语言学习等提供便利。

      自贸试验区为自贸试验区企业聘用、雇用的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出入境开辟办证绿色通道,畅通永久居留渠道,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高端人才、先进技术,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创新建设国际社区,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模式。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条【贸易创新】自贸试验区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努力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等功能。积极推动技术贸易、文化创意、演艺展览、动漫游戏、中医药、健康养老等新兴服务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

      第二十一条【贸易监管】自贸试验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鼓励国际贸易海关监管与检验检疫合作创新,探索开展电子围网监管模式,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建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平台,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第二十二条【海关监管】自贸试验区优化海关监管方式,强化进出境安全准入管理,完善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入境货物、物品的监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口岸监管】自贸试验区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开展口岸特色应用功能建设,优化通关流程,完善四川电子口岸,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探索推进通关全过程无纸化,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自贸试验区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国际会展等特点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制度,建立完善检验检疫风险分类监管综合评定机制。

      第二十五条【保税监管】自贸试验区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仓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自贸试验区探索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创新税收担保方式,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收总担保制度。

      第二十六条【空港建设】自贸试验区大力发展临空型总部经济、枢纽经济,高水平建设成都临空经济示范区,统筹推进国际空港新城和成都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打造内陆临空经济门户。

      自贸试验区拓展和完善国际国内航线网络,扶持航空货运发展,延伸航运物流、航运服务、国际贸易产业链,建设国际航运大通道。 

      第二十七条【多式联运】自贸试验区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铁公水空网络和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自贸试验区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陆空物流分拨中心、海外物流节点和海外仓,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试点创新】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开展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和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等试点工作,深化推进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相结合的金融服务创新。

      第二十九条【新设金融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

      支持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专门机构和分支机构。

      支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金融开放】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

      支持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成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等。

      第三十一条【金融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利用科技等现代方式途径,积极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三十二条【金融合作】创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开放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责任,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方式。

      第三十四条【监管与风险防范】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健全风险监控指标和分类规则,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测、评估、防范和处置机制。

      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跨区资金异常流动。

    第六章 协同发展


      第三十五条【立体全面开放格局】自贸试验区实施“三维联动、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的协同开放战略,稳步推进企业、产业、城市、人才国际化,形成经济外向度与社会开放度同步提升、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区域竞相跨越与“一干多支”协调推进的开放格局,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前列。

      第三十六条【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深化与沿海联动合作,强化与京津冀、长三角、泛珠区域、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等地区合作建设,全面深化川港合作机制,推进沿海城市加工贸易产业和订单转移。

      加强与沿边协同合作,与云南、贵州、新疆、广西等物流节点城市共建无水港,共同探索集拼集运新模式及金融开放合作。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沿江互联互通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打造长江经济带连接“一带一路”的货物贸易新枢纽。

      第三十七条【“四向”拓展联动】打造国家西向南向开放的战略中心。加强东向开放,重点依托长江经济带,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先进生产力。突出南向开放,重点对接国家中新双边合作机制、环北部湾经济圈,深化与重庆、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市及东南亚、南亚等地区合作。深化西向开放,重点释放中欧班列、“空中丝绸之路”等泛欧泛亚通道能力,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推进对欧高端合作。扩大北向开放,重点服务国家外交战略,主动参与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

      第三十八条【“一带一路”合作】着力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一批示范性项目和领军企业,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综合物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等合作新模式。

      第三十九条【差异化开放】依托自贸试验区支持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发挥成都城市群领头羊作用,促进川南城市群建成沿江和南向开放重要门户,推动各大经济区、城市群差异化开放。

      第四十条【协同改革】深入实施3区十N园模式。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省内功能园区的平台和体制优势,探索建设一批协同改革先行区,在省级管理权限范围内,支持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率先承接经济管理权限和享受改革制度性成果。

    第七章 政府治理


      第四十一条【监管创新】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落实“互联网+行政服务”,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行政审批】自贸试验区深化简政放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自贸试验区公布、及时更新行政权力清单及行政许可目录,统一行政许可办理的标准与程序,建设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执法创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事中事后执法。依托智慧服务平台建设集中统一快捷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联勤联动指挥、网上执法办案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四十四条【决策咨询】自贸试验区建立行政咨询制度,组建专业委员会提供行政咨询服务,优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社会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第四十五条【统计监测】自贸试验区依法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和监测制度。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区内统计工作,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信息发布】自贸试验区应当整合信息资源,建设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与企业平台共建、资源共享、信息共用,提高协同服务能力。

      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报送信息,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全媒体展示中心等平台发布改革创新、公共服务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环境保护】创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出口产品低碳认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试行分类管理、同类简化、试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

      第四十八条【税费征收】自贸试验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优化税收征收管理环境,落实境外所得税抵免、启运港退税制度。

      第四十九条【安全审查】自贸试验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当告知外商投资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十条【服务购买】自贸试验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购买社会服务,支持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企业责任】自贸试验区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制度,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创新创业】自贸试验区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整合全球创新创业要素,加强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海外顶尖实验室、科研院所、跨国企业在自贸区设立研发机构,为科研设备、科学仪器、实验耗材进口通关提供便利,创新科技研发、应用和评价机制,加大创新型开放型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建立整合政策、资源、信息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激发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活力。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总体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法治环境建设,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试验创新,推动民商事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配套立法,实现自贸试验区政策与法律、法规协调统一,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五十四条【法律调适】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需要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四川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部分规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实施或暂时中止适用。

      第五十五条【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应当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强经济软实力。

      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和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五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平台建设。

      第五十七条【行政争议处理】自贸试验区建立与行政执法体系相适应的行政复议机制,依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

      自贸试验区建立投资者异议审查制度,及时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并告知审查结果。

      第五十八条【司法保障】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司法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化、国际化和便利化的审判机制,探索专业陪审员制度和检察工作对接合作制度,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纠纷解决】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对接机制、跨境纠纷协同解决机制。

      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制定和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第六十条【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支持法律智库建设,鼓励境内外高端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社会法治】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培育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治观念,营造有利于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治环境。

      第六十二条【信用建设】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数据共享,推广信用信息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第六十三条【法治评估】自贸试验区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综合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法规执行效果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进行独立评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条例适用】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政策引致】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代拟稿)》说明


      2017年11月21日,省政府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和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调研、起草、送审工作,加快研究建立与试点举措相匹配的法规制度”。为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组成《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立法调研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自贸试验区和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等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经过多方调研、多轮研讨、多稿修改,结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收集掌握的全国各地自贸试验区建设情况,形成了《条例(代拟稿)》。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建设新的历史使命。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高起点、高规格着力于自贸试验区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坚持以地方实践为依据,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尽快将自贸试验区探索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各项制度成果用地方立法固定下来,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与其他自贸试验区类似,《实施方案》提出,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调研、起草、送审工作,加快研究建立与试点举措相匹配的法规制度。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和浙江均先后制定了自贸试验区条例,湖北和辽宁自贸试验区条例也已进入立法程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启动了修订工作。为更好地立良法、促善治,增强自贸试验区法规制度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我省应尽快制定实施《条例》。

      (三)制定《条例》是深刻反映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的规范指南。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率先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的特殊经济区域,必须用准确的立法用语加以规范,用严格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必须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规律出发,结合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重点领域,强化法治手段应用和法治环境建设,在立法内容上更加注重省情,更加注重探索,更加注重特色,在制度立法上更加突出治理,更加突出创新,更加突出效益。通过制定《条例》,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尽快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政策举措成法、入法。

      二、《条例》起草思路及主要结构

      起草工作主要按照六个方面的思路开展: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最新要求。二是契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思路、完善举措,及时反映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发展新需求。三是保留《管理办法》中仍然能够支撑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且符合工作实践的一些规定。四是对《管理办法》的一些基础性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五是结合四川实际新增一些创新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协同发展和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六是积极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性规定。

      《条例》基本保持了《管理办法》的体例框架,共分为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协同发展、政府治理、法治环境、附则等九个部分。针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新目标、新方向,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提炼、整合,将原《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按照内容的重要性、独立性分章规定,将“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综合服务和管理”两章分别更名为“金融服务”、“政府治理”,将凸显四川特色和经验的协同发展、法治环境分别独立成章规定,理顺了《条例》的内在逻辑,完善了《条例》的立法体例,但是条文数量保持了《管理办法》的规模。

      三、关于《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扩大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总体方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仅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条例》规定,省政府确定的与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的协同改革先行区,涉及省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二)紧扣功能定位。《管理办法》对《总体方案》确定的自贸试验区“四区一高地”功能定位予以强化,但是对如何融入国家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四川重大改革任务统筹结合未能涉及。《条例》紧扣《总体方案》目标要求,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的要求,规定“积极探索建设体现四川特色、符合内陆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

      (三)细化管理体制。一是在《管理办法》明确的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能基础上,根据中央编办批文,强化了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明晰了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以及片区管理机构受托行使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的其他权限。三是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四)增强投资开放力度。一是扩大双向投资,规定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外商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二是加强投资引导,鼓励现代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跨境融合发展,构建现代产业经济体系。三是推动国企改革,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五)提升贸易便利水平。一是推动贸易创新,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二是优化海关监管方式,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国际会展等特点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三是大力发展临空型总部经济、枢纽经济,建设国家级国际航空枢纽和内陆临空经济门户,推进公铁水空网络和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

      (六)完善金融服务方式。一是提出深化推进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相结合的金融服务创新。二是支持新设金融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支持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专门机构和分支机构。三是鼓励金融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利用科技等现代方式途径,积极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七)深化协同发展意义。一是实施以“三维联动、四向拓展、全域开放”为核心的协同开放战略,形成经济外向度与社会开放度同步提升、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区域竞相跨越与“一干多支”协调推进的开放格局。二是加大推动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深化与沿海联动合作,加强与沿边协同合作,提升沿江互联互通水平。三是加强“四向”拓展联动和“一带一路”合作,打造国家西向南向开放的战略中心,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综合物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等合作新模式。四是依托自贸试验区支持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发挥成都城市群领头羊作用,促进川南城市群建成沿江和南向开放重要门户,推动各大经济区、城市群差异化开放。五是深入实施3区十N园模式,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省内功能园区的平台和体制优势,探索建设一批协同改革先行区,在省级管理权限范围内,支持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率先承接经济管理权限和享受改革制度性成果。

      (八)提高政府治理效率。一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探索实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制度。统一行政许可办理的标准与程序,建设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二是实施执法创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事中事后执法。建设集中统一快捷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三是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出口产品低碳认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四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服务。

      (九)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一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试验创新,推动民商事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配套立法。二是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三是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和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五是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综合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法规执行效果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进行独立评估。
    责任编辑: 刘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