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6月13日 10时39分
  • 来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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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6〕7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经济系列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经济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了《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邮编610015)。

      2.电子邮件请发至:rsc@scjm.gov.cn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

    第二章 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近五年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时间计入延迟申报时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对通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4. 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与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且聘任为高级经济师及相近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经济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政策研究,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政策性亏损除外)

      3. 主持或主要参与3到5项国家、省(部)级、市(州)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

      4. 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重点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

      第六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熟练掌握和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对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经济师的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行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 获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两项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一等奖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类项目二等奖或3项以上三等奖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直部门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2010年以前获得的市(州)颁发的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

      4. 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经济系列相近专业,指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三)同级相应奖项指科技进步奖、工程设计等奖项。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五)“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专业刊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http://www.gapp.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解释。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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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6月13日 10时39分
  • 来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6〕7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经济系列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经济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了《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邮编610015)。

      2.电子邮件请发至:rsc@scjm.gov.cn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

    第二章 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近五年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时间计入延迟申报时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对通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4. 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与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且聘任为高级经济师及相近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经济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政策研究,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政策性亏损除外)

      3. 主持或主要参与3到5项国家、省(部)级、市(州)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

      4. 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重点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

      第六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熟练掌握和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对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经济师的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行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 获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两项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一等奖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类项目二等奖或3项以上三等奖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直部门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2010年以前获得的市(州)颁发的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

      4. 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经济系列相近专业,指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三)同级相应奖项指科技进步奖、工程设计等奖项。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五)“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专业刊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http://www.gapp.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解释。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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