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5月29日 17时02分
  • 来源: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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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会计系列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会计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起草了《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编610016),信封上请注明“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scgkps@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9日


    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会计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在职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自觉履行会计工作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会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五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学历与主要工作经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被连续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3.连续主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当在推动单位创新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效率等方面业绩非常突出,并在获得高级会计师或相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期间,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4.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或承办多项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5.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级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6.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三等奖以上。 

      (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精通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在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会计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全国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

      2.出版会计专业专著或译作(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试行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能查到的专业学术期刊。

      (二)文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三)文中所称“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二条 本通知有效期2年,至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本通知内容、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职称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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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5月29日 17时02分
  • 来源: 财政厅
  •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会计系列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会计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起草了《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编610016),信封上请注明“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scgkps@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9日


    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会计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在职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自觉履行会计工作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会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五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学历与主要工作经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被连续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3.连续主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当在推动单位创新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效率等方面业绩非常突出,并在获得高级会计师或相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期间,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4.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或承办多项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5.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级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6.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三等奖以上。 

      (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精通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在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会计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全国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

      2.出版会计专业专著或译作(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试行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能查到的专业学术期刊。

      (二)文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三)文中所称“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二条 本通知有效期2年,至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本通知内容、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职称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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