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5月24日 18时17分
  • 来源: 省扶贫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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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提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6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或在线提交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扶贫移民局。

      通讯地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成都市光明巷9号)

      邮政编码:610017

      联系人:王晓华

      电话:028-62107829

      传真:028-86614748

      电子邮箱:412997411@qq.com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应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级职责)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申报,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职责)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已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动态管理的复核、申报,监督指导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申报、建卡、扶持方式的确定等工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增减、迁移等变化的核实申报,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人口核定登记


      第七条(核定范围和对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为:经审批的新建或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调整规划、水库运行造成滑坡塌岸处理的移民安置规划范围内,完成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在籍农村移民。不包括搬迁安置过程中和搬迁安置完成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

      第八条(报批时间)对完成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按月统计,按年报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批。

      第九条(核登方式)对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应当核定登记到人,应将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应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应当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章认可。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后期扶持人口,应尽量核定到人;确实不能核定到人的,须将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其结果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条(建档内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应统一建档立卡。其中核定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所属工程名称,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及其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完成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未核定到人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所属工程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后期扶持人数、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时间等。

      第十一条(工作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一)县内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由移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二)县外省内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移民户详细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登记后纳入后期扶持人口管理。

      (三)省外安置的农村移民,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移民户有关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按村组、乡(镇)、县(市、区)、市(州)自下而上程序,由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报送要求)每年11月30日前,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本年度新(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纳入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报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首次报送材料包括: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人数、人口核定登记情况、库底清理验收文件等。

      此后只报送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情况。

      如因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导致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发生变化的,必须报送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批文件。

      如因水库运行造成滑坡塌岸需进行移民搬迁安置的,须报送新增滑坡塌岸影响区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兑现时间)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纳入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应由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二次核定)农村移民在后期扶持期间,因修建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再次搬迁安置的,其移民身份重新核定登记。

      第四章 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管理方式)对已纳入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人口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统计、按季核定。

      第十七条(核减管理)后期扶持人口在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按月核减:

      (一)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扶持对象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三)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四)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五)其他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的。

      第十八条(流动管理)对采取直发直补方式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省内户籍跨县迁移的,迁出地与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衔接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动态管理)后期扶持移民在服刑期间(缓刑除外)暂停发放后期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刑满释放回原籍的,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但其扶持期限应扣除服刑时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人口核定登记和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将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和动态管理成果在审批后1个月内录入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市州管理)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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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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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省扶贫移民局
  •   为提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6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或在线提交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扶贫移民局。

      通讯地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成都市光明巷9号)

      邮政编码:610017

      联系人:王晓华

      电话:028-62107829

      传真:028-86614748

      电子邮箱:412997411@qq.com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应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级职责)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申报,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职责)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已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动态管理的复核、申报,监督指导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申报、建卡、扶持方式的确定等工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增减、迁移等变化的核实申报,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人口核定登记


      第七条(核定范围和对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为:经审批的新建或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调整规划、水库运行造成滑坡塌岸处理的移民安置规划范围内,完成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在籍农村移民。不包括搬迁安置过程中和搬迁安置完成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

      第八条(报批时间)对完成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按月统计,按年报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批。

      第九条(核登方式)对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应当核定登记到人,应将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应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应当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章认可。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后期扶持人口,应尽量核定到人;确实不能核定到人的,须将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其结果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条(建档内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应统一建档立卡。其中核定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所属工程名称,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及其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完成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未核定到人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所属工程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后期扶持人数、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时间等。

      第十一条(工作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一)县内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由移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二)县外省内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移民户详细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登记后纳入后期扶持人口管理。

      (三)省外安置的农村移民,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移民户有关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按村组、乡(镇)、县(市、区)、市(州)自下而上程序,由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报送要求)每年11月30日前,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本年度新(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纳入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报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首次报送材料包括: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人数、人口核定登记情况、库底清理验收文件等。

      此后只报送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情况。

      如因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导致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发生变化的,必须报送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批文件。

      如因水库运行造成滑坡塌岸需进行移民搬迁安置的,须报送新增滑坡塌岸影响区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兑现时间)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纳入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应由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二次核定)农村移民在后期扶持期间,因修建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再次搬迁安置的,其移民身份重新核定登记。

      第四章 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管理方式)对已纳入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人口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统计、按季核定。

      第十七条(核减管理)后期扶持人口在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按月核减:

      (一)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扶持对象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三)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四)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五)其他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的。

      第十八条(流动管理)对采取直发直补方式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省内户籍跨县迁移的,迁出地与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衔接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动态管理)后期扶持移民在服刑期间(缓刑除外)暂停发放后期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刑满释放回原籍的,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但其扶持期限应扣除服刑时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人口核定登记和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将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和动态管理成果在审批后1个月内录入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市州管理)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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