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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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整合产学研资源,推动功能定位明确、运行机制灵活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级产研院”)是为适应我省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集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于一体的新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与转化服务组织。
第三条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地区产业发展战略,立足企业,服务行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提升地方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三)依托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助推科技型企业孵化成长,孕育、培养科技型企业。
(四)依托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面向全行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五)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凝聚行业优秀人才,构建技术创新团队,进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国际国内合作。
(六)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产学研互动的新模式和新业态,形成研发和产业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省级产研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由我省产业龙头企业、基础条件较好的科研院所或高校联合牵头组建,共建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本产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人才团队,专业人员的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多元化投入机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一项。
(七)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拥有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机构,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运行导向。
(八)聚焦产业带动性强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能够有效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区域内新兴产业的集聚和发展;能够有效孵化、培育创新型企业;能够有效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科技厅指导全省产研院的申报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布产研院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产研院,向注册地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科技厅推荐。
(三)初步审查。科技厅对省级产研院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形式要求的,进入初审合格名单。
(四)现场考察。科技厅聘请技术及管理专家组成考察组,对产研院组建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听取组建单位的组建筹备工作汇报。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对拟申报的省级产研院提出建议意见。
(五)会议评审。实地考察后,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主要对省级产研院组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研发实力、研发条件、人才团队、工作基础、组建单位在行业中的领军作用,对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省级产研院定位是否清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可行性、组建方案和任务目标的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
(六)认定。科技厅根据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省级产研院名单,报厅办公会审定后,在科技厅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厅予以认定。
第六条 申报省级产研院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申报单位请示。
(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三)《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申请表》(附件1)。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运行情况报告》(附件2)。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七)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申报的科研成果、固定的科研场所、已有设施设备、科研人员、研发费用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科技厅对省级产研院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地区产研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第八条 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省级产研院的日常业务指导与管理服务,科研条件与财务处负责省级产研院的统筹规划与协调组织。
第九条 省级产研院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附件3)。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的,予以摘牌。
第十条 科技厅对省级产研院每两年绩效评价一次,评价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价结果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暂缓通过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为通过、不通过。评价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报省级产研院认定或绩效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省级产研院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省级产研院申请。已通过认定的省级产研院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违法行为,取消其省级产研院资格。
第十二条 省级产研院更名、合并、撤销,经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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