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12月04日 15时41分
  • 来源: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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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强化全省PPP项目推进实施的技术支撑,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等相关规定,四川省财政厅草拟了《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ppp@126.com

      附件:《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4日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强化全省PPP项目推进实施的技术支撑,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是指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从事PPP项目投资相关企业,通过财政厅组织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财政厅作为全省PPP工作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构比配。入库专家构成依据全省PPP工作推进需要进行合理的结构比配,满足参与各方对不同领域专家的需求。

      (二)公开透明。专家遴选条件、入库专家信息等面向社会公开,供参与各方查询和使用。

      (三)动态管理。专家入库实行开放申请、实绩挂钩、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推进需要进行不定期增补和清退。

      (四)权责对等。受托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享有相应权利,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专家库构成


      第五条 根据全省PPP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家库规模。

      第六条 专家库采用“通用+专业”的结构化设计,遴选通用和专业两类专家入库。通用类专家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政府投资、资产评估、财务会计、金融管理、法律咨询等专家;专业类专家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三大领域相关行业发展、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专家。

    第三章 遴选入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纪录,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理论素质,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近3年公开出版过PPP模式、基础设施投融资方面专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过3篇及以上PPP模式、基础设施投融资方面论文,或具备其他能够体现PPP专业能力的资质条件。

      (二)在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及3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工作经验,担任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能独立担任PPP项目咨询负责人,近3年参与3个及以上PPP项目投资分析、方案编制、评价论证咨询顾问, PPP咨询服务业绩良好。

      (三)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熟悉PPP项目操作流程、融资政策、财务测算、风险管控等核心业务,近3年参与3个及以上PPP项目融资服务。

      (四)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熟悉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产评估、会计管理、行业发展等专业知识,熟悉PPP相关政策、评价论证及项目全流程管理。

      (五)在PPP项目投资企业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及3年以上PPP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融资相关工作经验,担任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熟悉相关领域PPP项目投融资管理,近3年参与3个及以上PPP项目投资决策。

      (六)原则上专家日常主要工作地点应为四川省,省外专家须能保证在四川省进行咨询服务等工作需要。 

      第八条 通过多种方式遴选专家入库。

      (一)单位推荐。专家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推荐报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评审后入库。

      (二)专家自荐。个别理论素养、专业素质、实操经验等特别突出的专家可通过自荐报名,经评审后入库。

      (三)定向邀请。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相关专家,受邀专家填写个人信息,经评审后入库。

      财政部PPP专家库入库专家工作地点在四川的或能保证省内工作需要的,可优先入库。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受托履行工作职责。

      (一)接受财政厅委托,参与PPP政策制定、示范项目评审、重大项目会审、专题督导调研、重点课题研究、案例筛选编撰、政策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接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项目决策咨询、方案设计、评价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文本拟定、政策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接受社会资本委托,参与项目决策咨询、方案设计、财务测算、风险评估、合同文本拟定等工作。

      (四)接受其他PPP项目相关方委托,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 

      (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提出专家意见。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二)按时保质完成受托任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开展受托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四)遵守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参与各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五)不得以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根据财政厅要求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实施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结构设计、规模确定。

      (二)专家征集遴选、资格评审。

      (三)专家信息收集、存储、更新、发布。

      (四)专家专业培训、评先评优。

      (五)专家履职评价。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全省PPP项目参与各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专家库专家使用,选择范围不限于入库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资格一般为两年,续期仍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再续任专家资格自动失效。因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实施开放申请,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不定期增补,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清退;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 财政厅根据入库专家受托参与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任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委托事项。

      (二)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委托事项。

      (三)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中立原则的委托事项。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经财政厅核实后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财政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一)违反廉洁规定,私下接触受托工作利益相关方,收取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客观、公正、中立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受托工作相关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托工作三次及以上或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结果末位淘汰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回避制度的。 

      (六)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财政厅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清退出库的专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信息由财政厅面向社会公开,专家受托参与相关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管理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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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12月04日 15时41分
  • 来源: 财政厅
  •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强化全省PPP项目推进实施的技术支撑,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等相关规定,四川省财政厅草拟了《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ppp@126.com

      附件:《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4日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强化全省PPP项目推进实施的技术支撑,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是指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从事PPP项目投资相关企业,通过财政厅组织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财政厅作为全省PPP工作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构比配。入库专家构成依据全省PPP工作推进需要进行合理的结构比配,满足参与各方对不同领域专家的需求。

      (二)公开透明。专家遴选条件、入库专家信息等面向社会公开,供参与各方查询和使用。

      (三)动态管理。专家入库实行开放申请、实绩挂钩、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推进需要进行不定期增补和清退。

      (四)权责对等。受托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享有相应权利,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专家库构成


      第五条 根据全省PPP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家库规模。

      第六条 专家库采用“通用+专业”的结构化设计,遴选通用和专业两类专家入库。通用类专家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政府投资、资产评估、财务会计、金融管理、法律咨询等专家;专业类专家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三大领域相关行业发展、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专家。

    第三章 遴选入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纪录,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理论素质,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近3年公开出版过PPP模式、基础设施投融资方面专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过3篇及以上PPP模式、基础设施投融资方面论文,或具备其他能够体现PPP专业能力的资质条件。

      (二)在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及3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工作经验,担任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能独立担任PPP项目咨询负责人,近3年参与3个及以上PPP项目投资分析、方案编制、评价论证咨询顾问, PPP咨询服务业绩良好。

      (三)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熟悉PPP项目操作流程、融资政策、财务测算、风险管控等核心业务,近3年参与3个及以上PPP项目融资服务。

      (四)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熟悉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产评估、会计管理、行业发展等专业知识,熟悉PPP相关政策、评价论证及项目全流程管理。

      (五)在PPP项目投资企业任职的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及3年以上PPP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融资相关工作经验,担任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熟悉相关领域PPP项目投融资管理,近3年参与3个及以上PPP项目投资决策。

      (六)原则上专家日常主要工作地点应为四川省,省外专家须能保证在四川省进行咨询服务等工作需要。 

      第八条 通过多种方式遴选专家入库。

      (一)单位推荐。专家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推荐报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评审后入库。

      (二)专家自荐。个别理论素养、专业素质、实操经验等特别突出的专家可通过自荐报名,经评审后入库。

      (三)定向邀请。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相关专家,受邀专家填写个人信息,经评审后入库。

      财政部PPP专家库入库专家工作地点在四川的或能保证省内工作需要的,可优先入库。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受托履行工作职责。

      (一)接受财政厅委托,参与PPP政策制定、示范项目评审、重大项目会审、专题督导调研、重点课题研究、案例筛选编撰、政策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接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项目决策咨询、方案设计、评价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文本拟定、政策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接受社会资本委托,参与项目决策咨询、方案设计、财务测算、风险评估、合同文本拟定等工作。

      (四)接受其他PPP项目相关方委托,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 

      (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提出专家意见。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二)按时保质完成受托任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开展受托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四)遵守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参与各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五)不得以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根据财政厅要求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实施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结构设计、规模确定。

      (二)专家征集遴选、资格评审。

      (三)专家信息收集、存储、更新、发布。

      (四)专家专业培训、评先评优。

      (五)专家履职评价。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全省PPP项目参与各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专家库专家使用,选择范围不限于入库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资格一般为两年,续期仍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再续任专家资格自动失效。因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实施开放申请,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不定期增补,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清退;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 财政厅根据入库专家受托参与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任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委托事项。

      (二)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委托事项。

      (三)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中立原则的委托事项。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经财政厅核实后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财政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一)违反廉洁规定,私下接触受托工作利益相关方,收取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客观、公正、中立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受托工作相关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托工作三次及以上或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结果末位淘汰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回避制度的。 

      (六)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财政厅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清退出库的专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信息由财政厅面向社会公开,专家受托参与相关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管理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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