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12月18日 18时54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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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精神,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2018-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省水泥协会,各水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31号)有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推动行业转型发展,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就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错峰任务

      根据全省水泥产能和大气污染物 排放情况,统筹兼顾区域环境质量、水泥产品种类和污染排放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水泥错峰生产。攀枝花市、广元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等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达标市(州)的水泥企业全年错峰基准天数为90天(其中,11月至次年2月错峰基准天数不少于40天),其余地区的全年错峰基准天数为100天(其中,11月至次年2月错峰基准天数不少于50天);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将水泥企业按照污染排放水平分为A、B、C、D四类,在基准天数基础上按相应比例执行错峰生产 (见附表)。年内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不参与错峰优惠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特种水泥占产量100%的特种水泥生产线可不参加错峰生产;特种水泥产量占50%及以上的特种水泥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天数不低于50天;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和电石渣的生产线,按省水泥协会《四川省水泥行业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错峰生产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行业水泥窑处理电石渣项目错峰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在环境敏感时段另有要求的,按照地方政府要求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错峰生产效率,原则上允许进行错峰生产置换,具体置换方案由省水泥协会制定,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并抄送生态环境厅。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并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和省水泥协会备案。省水泥协会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错峰生产实施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开展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未完成错峰生产任务的,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考核,对未完成错峰生产任务、限期整改不力的企业,取消其电力直购资格,必要时通报电力部门实施拉闸限电。

    附表: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减排排放限值与差异化错峰对应表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减排排放限值与差异化错峰对应表

    单位:mg/m3

    分类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基准含氧量(%

    差异化错峰

    A类企业

    10

    50

    50

    10

    不参加错峰生产

    B类企业

    10

    50

    100

    10

    不低于错峰生产基准天数的80%

    C类企业

    10

    50

    150

    10

    不低于错峰生产基准天数的90%

    D类企业

    未实施深度减排的达标企业

    不低于基准天数

    年内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不享受错峰政策。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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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8-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12月18日 18时54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精神,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2018-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省水泥协会,各水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31号)有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推动行业转型发展,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就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错峰任务

      根据全省水泥产能和大气污染物 排放情况,统筹兼顾区域环境质量、水泥产品种类和污染排放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水泥错峰生产。攀枝花市、广元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等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达标市(州)的水泥企业全年错峰基准天数为90天(其中,11月至次年2月错峰基准天数不少于40天),其余地区的全年错峰基准天数为100天(其中,11月至次年2月错峰基准天数不少于50天);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将水泥企业按照污染排放水平分为A、B、C、D四类,在基准天数基础上按相应比例执行错峰生产 (见附表)。年内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不参与错峰优惠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特种水泥占产量100%的特种水泥生产线可不参加错峰生产;特种水泥产量占50%及以上的特种水泥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天数不低于50天;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和电石渣的生产线,按省水泥协会《四川省水泥行业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错峰生产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行业水泥窑处理电石渣项目错峰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在环境敏感时段另有要求的,按照地方政府要求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错峰生产效率,原则上允许进行错峰生产置换,具体置换方案由省水泥协会制定,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并抄送生态环境厅。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并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和省水泥协会备案。省水泥协会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错峰生产实施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开展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未完成错峰生产任务的,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考核,对未完成错峰生产任务、限期整改不力的企业,取消其电力直购资格,必要时通报电力部门实施拉闸限电。

    附表: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减排排放限值与差异化错峰对应表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减排排放限值与差异化错峰对应表

    单位:mg/m3

    分类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基准含氧量(%

    差异化错峰

    A类企业

    10

    50

    50

    10

    不参加错峰生产

    B类企业

    10

    50

    100

    10

    不低于错峰生产基准天数的80%

    C类企业

    10

    50

    150

    10

    不低于错峰生产基准天数的90%

    D类企业

    未实施深度减排的达标企业

    不低于基准天数

    年内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不享受错峰政策。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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