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11月26日 11时49分
  • 来源: 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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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护好高寒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宝贵的森林资源,稳步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我省拟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12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林业厅资源处 邮编:610081

      2.电话及传真:028-83220986、83227003(传真) 

      3.电子邮箱:sclytzyc@163.com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代拟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护好高寒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宝贵的森林资源,稳步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川西北”)地处长江上游,是我省森林资源特别是天然林资源的集中分布区,分布了全省3/4以上的天然林资源,在长江上游乃至长江流域生态屏障建设中居于重要位置。川西北同时又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自然生态破坏容易恢复难。当前,川西北地区伐木建房造屋、烧柴做饭取暖等民生需要对森林资源消耗较大,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引导群众特别是生态功能区群众逐步改变伐木建房造屋、烧柴做饭取暖等生活习惯,切实降低民生需要对森林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这篇大文章写好”“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等重要指示精神的责任担当;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坚持生态优先,扎实推进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建设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和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的战略选择;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打好藏区彝区脱贫攻坚,让高原地区少数民族同胞早日享受现代生活的重要举措,对于增进人民福祉和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四川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重点任务

      (一)从严监管森林资源,坚决打击私砍滥伐。一是严格落实川西北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主体责任,压实检查川西北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保护监管森林资源的直接责任。大力推行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严格考核森林管护人员、生态护林员的巡山管护责任。二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等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从严控制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以下简称“自用材”)采伐天然林限额指标,严禁将天然林自用材采伐限额指标分配到没有真实具体用途的农户,禁止出让、买卖和变相买卖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天然林自用材,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和天然林自用材。自用材只能从林木采伐地经合理线路运输到农户正常使用地,禁止以对外销售为名办理天然林自用材木材运输证。三是严厉打击私砍滥伐森林和乱收滥购、偷拉盗运木材等违法犯罪,深入开展森林督查和“绿剑行动”等专项督查和打击行动,加快建立“天上看、地上巡、图上比”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案件发现和执法查处机制。四是严格清理利用政策,川西北各地要认真清理自用材采伐天然林鼓励支持政策,已出台的立即停止执行并按程序予以废止。加强存量木材监管和有序利用,存量木材只能自用,禁止转让、出售,坚决防止假借存量木材实施私砍滥伐。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因违规决策、监管缺位、打击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快研究政策技术,科学推进建材替代。一要加强农房建设技术研究,为逐步改变传统木材建房造屋习惯提供替代方案。根据川西北地处高寒地区、地震地灾易发频发和地广人稀等特点,深入总结已有成功做法,积极利用现代工艺和材料,研究制定农房建设技术规范。加大以混凝土、钢结构为结构体系,夯土墙为围护体系的技术研究,推进新型建材和传统工艺的有机融合。在保证性能和安全要求的基础上,研究降低建设成本、简化施工工艺、强化质量监管的措施和路径。加强建房技能培训,在当地培育一批新型建材建房的技术工人和劳动能手,让“木匠”变“夯土匠”。二要按照“结构安全、传承风貌、经久耐用、绿色环保、保温节能、造价低廉、群众接受”的原则展开房屋设计,在充分考虑当地居民习俗基础上,结合取暖、防震等需要,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做到“建筑风貌生态化、内部功能现代化”。对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建筑外形提供多种方案,以县、乡为单位自主选择,实现建筑类型和风格“区域统一化、跨区特色化”。三要加快推进新型建材建房试点示范。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通过试点建设总结利弊,分析原因,及时做好不利因素的改进和有利因素的挖潜。试点地点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气候和地质特点,试点项目应优先选择政府投资型公共建筑。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开展新型建材建房试点示范,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新型建材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推进国有林管护站(点)建设带头使用新型建材。

      (三)深入挖掘能源潜力,稳步实施能源替代。一是千方百计挖掘能源潜能,为逐步改变传统烧柴做饭取暖习惯提供路径。支持川西北地区科学有序开发水电、地热、沼气、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积极开展竹炭、生物质颗粒燃料等燃料替代。鼓励在建设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沼气项目;鼓励条件适合地区规划液化气灌装站,推广使用液化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风力、光伏和地热电站;鼓励居民集聚城镇村落试点集中供暖等。推动秸秆成型燃料加工企业发展,大力推广使用生物质炉灶等节能设备,太阳灶、太阳能热水器等光热产品和电磁炉、电饭煲、电热器等电热产品,引导群众逐步改变烧柴做饭取暖的传统生活方式。二是积极研究能源替代机制。坚持多措并举、重点突破、分类施策,积极研究民生用电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争取中央研究取消高寒地区居民以电代柴免除随电价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政策,将留存电量、富余电量政策更多向民生用电、能源替代倾斜。积极构建区域间能源替代合作机制,研究丰水期水电消纳电量用于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竹炭、生物颗粒等燃料产品,并于枯水期将产品返销川西北的能源转化合作机制。研究出台新型能源利用补贴政策。三是鼓励培育市场主体参与能源替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川西北能源和能源设备产销市场。给予优惠电价政策,支持竹炭生产企业面向川西北市场研发和生产机制竹炭产品。鼓励节能设备、清洁能源设备生产销售厂家根据川西北实际,生产和销售适宜的取暖、做饭等生活日用产品。开展“木材替代家电下乡”活动,推广清洁能源设备的使用。鼓励电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加强对川西北地区能源扶持。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分工负责。川西北地区各级党委政府是加强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坚决禁止私砍滥伐森林资源,以及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推进各相关工作。本指导意见下发两个月内,研究出台本州关于加强天然林管理、推进建材替代、能源替代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协调、组织和目标考核;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并依法坚决禁止私砍滥伐;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稳步推进新型能源替代;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快推进新型建材替代;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在实施木材替代行动中用好用活各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电力企业、新型建材企业参与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和开展建材替代、能源替代的试点示范。省级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加强指导和扶持力度,共同推动禁止私砍滥伐和实施木材替代的各项工作。

      (二)实行优惠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资金用途的木材替代项目予以保障;川西北地区实施藏区新居、彝家新寨、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人居环境整治等财政补贴补助项目,优先选用适合当地条件的新型建材;对农村新型建材住房居住点绿化给予资金支持;新型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项目纳入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对参与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符合条件的建材生产企业的产品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倾斜;对川西北新增沼气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安排;支持“以竹代木”“以钢代木”“以电代木”的技术攻关和项目建设,对参与木材替代行动的建材、能源等项目及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入政策的情况下,在环保、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生态保护形势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不断增强林区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生态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广泛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引导,自觉摒弃建大房、用全木的攀比奢侈浪费之风,切实树立节约木材意识。积极开展木材替代行动宣传,有序引导有关各方主动参与并大力支持替代行动。加强社会稳定风险研判和预案制定及处置,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四)防止简单“一刀切”,强化服务保障。在坚决禁止利用自用材建全木结构住房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保障服务,对于确实属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而且暂时无法替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保障并切实加强服务和监管。积极研究非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木材需求,对于因旅游、民俗产业等确实需要建筑全木结构房屋或者其他非农村居民自用材木材需求的,应从外地购进商业性木材。对外购商业性木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木材运输沿线各木材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对木材来源实行全方位追溯,坚决防止以私砍滥伐木材冒充外购商业性木材。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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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11月26日 11时49分
  • 来源: 省林业和草原局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护好高寒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宝贵的森林资源,稳步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我省拟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12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林业厅资源处 邮编:610081

      2.电话及传真:028-83220986、83227003(传真) 

      3.电子邮箱:sclytzyc@163.com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代拟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护好高寒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宝贵的森林资源,稳步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川西北”)地处长江上游,是我省森林资源特别是天然林资源的集中分布区,分布了全省3/4以上的天然林资源,在长江上游乃至长江流域生态屏障建设中居于重要位置。川西北同时又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自然生态破坏容易恢复难。当前,川西北地区伐木建房造屋、烧柴做饭取暖等民生需要对森林资源消耗较大,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引导群众特别是生态功能区群众逐步改变伐木建房造屋、烧柴做饭取暖等生活习惯,切实降低民生需要对森林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这篇大文章写好”“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等重要指示精神的责任担当;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坚持生态优先,扎实推进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建设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和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的战略选择;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打好藏区彝区脱贫攻坚,让高原地区少数民族同胞早日享受现代生活的重要举措,对于增进人民福祉和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四川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重点任务

      (一)从严监管森林资源,坚决打击私砍滥伐。一是严格落实川西北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主体责任,压实检查川西北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保护监管森林资源的直接责任。大力推行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严格考核森林管护人员、生态护林员的巡山管护责任。二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等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从严控制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以下简称“自用材”)采伐天然林限额指标,严禁将天然林自用材采伐限额指标分配到没有真实具体用途的农户,禁止出让、买卖和变相买卖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天然林自用材,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和天然林自用材。自用材只能从林木采伐地经合理线路运输到农户正常使用地,禁止以对外销售为名办理天然林自用材木材运输证。三是严厉打击私砍滥伐森林和乱收滥购、偷拉盗运木材等违法犯罪,深入开展森林督查和“绿剑行动”等专项督查和打击行动,加快建立“天上看、地上巡、图上比”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案件发现和执法查处机制。四是严格清理利用政策,川西北各地要认真清理自用材采伐天然林鼓励支持政策,已出台的立即停止执行并按程序予以废止。加强存量木材监管和有序利用,存量木材只能自用,禁止转让、出售,坚决防止假借存量木材实施私砍滥伐。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因违规决策、监管缺位、打击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快研究政策技术,科学推进建材替代。一要加强农房建设技术研究,为逐步改变传统木材建房造屋习惯提供替代方案。根据川西北地处高寒地区、地震地灾易发频发和地广人稀等特点,深入总结已有成功做法,积极利用现代工艺和材料,研究制定农房建设技术规范。加大以混凝土、钢结构为结构体系,夯土墙为围护体系的技术研究,推进新型建材和传统工艺的有机融合。在保证性能和安全要求的基础上,研究降低建设成本、简化施工工艺、强化质量监管的措施和路径。加强建房技能培训,在当地培育一批新型建材建房的技术工人和劳动能手,让“木匠”变“夯土匠”。二要按照“结构安全、传承风貌、经久耐用、绿色环保、保温节能、造价低廉、群众接受”的原则展开房屋设计,在充分考虑当地居民习俗基础上,结合取暖、防震等需要,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做到“建筑风貌生态化、内部功能现代化”。对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建筑外形提供多种方案,以县、乡为单位自主选择,实现建筑类型和风格“区域统一化、跨区特色化”。三要加快推进新型建材建房试点示范。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通过试点建设总结利弊,分析原因,及时做好不利因素的改进和有利因素的挖潜。试点地点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气候和地质特点,试点项目应优先选择政府投资型公共建筑。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开展新型建材建房试点示范,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新型建材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推进国有林管护站(点)建设带头使用新型建材。

      (三)深入挖掘能源潜力,稳步实施能源替代。一是千方百计挖掘能源潜能,为逐步改变传统烧柴做饭取暖习惯提供路径。支持川西北地区科学有序开发水电、地热、沼气、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积极开展竹炭、生物质颗粒燃料等燃料替代。鼓励在建设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沼气项目;鼓励条件适合地区规划液化气灌装站,推广使用液化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风力、光伏和地热电站;鼓励居民集聚城镇村落试点集中供暖等。推动秸秆成型燃料加工企业发展,大力推广使用生物质炉灶等节能设备,太阳灶、太阳能热水器等光热产品和电磁炉、电饭煲、电热器等电热产品,引导群众逐步改变烧柴做饭取暖的传统生活方式。二是积极研究能源替代机制。坚持多措并举、重点突破、分类施策,积极研究民生用电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争取中央研究取消高寒地区居民以电代柴免除随电价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政策,将留存电量、富余电量政策更多向民生用电、能源替代倾斜。积极构建区域间能源替代合作机制,研究丰水期水电消纳电量用于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竹炭、生物颗粒等燃料产品,并于枯水期将产品返销川西北的能源转化合作机制。研究出台新型能源利用补贴政策。三是鼓励培育市场主体参与能源替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川西北能源和能源设备产销市场。给予优惠电价政策,支持竹炭生产企业面向川西北市场研发和生产机制竹炭产品。鼓励节能设备、清洁能源设备生产销售厂家根据川西北实际,生产和销售适宜的取暖、做饭等生活日用产品。开展“木材替代家电下乡”活动,推广清洁能源设备的使用。鼓励电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加强对川西北地区能源扶持。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分工负责。川西北地区各级党委政府是加强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坚决禁止私砍滥伐森林资源,以及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推进各相关工作。本指导意见下发两个月内,研究出台本州关于加强天然林管理、推进建材替代、能源替代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协调、组织和目标考核;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并依法坚决禁止私砍滥伐;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稳步推进新型能源替代;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快推进新型建材替代;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在实施木材替代行动中用好用活各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电力企业、新型建材企业参与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和开展建材替代、能源替代的试点示范。省级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加强指导和扶持力度,共同推动禁止私砍滥伐和实施木材替代的各项工作。

      (二)实行优惠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资金用途的木材替代项目予以保障;川西北地区实施藏区新居、彝家新寨、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人居环境整治等财政补贴补助项目,优先选用适合当地条件的新型建材;对农村新型建材住房居住点绿化给予资金支持;新型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项目纳入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对参与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的符合条件的建材生产企业的产品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倾斜;对川西北新增沼气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安排;支持“以竹代木”“以钢代木”“以电代木”的技术攻关和项目建设,对参与木材替代行动的建材、能源等项目及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入政策的情况下,在环保、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生态保护形势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不断增强林区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生态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广泛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引导,自觉摒弃建大房、用全木的攀比奢侈浪费之风,切实树立节约木材意识。积极开展木材替代行动宣传,有序引导有关各方主动参与并大力支持替代行动。加强社会稳定风险研判和预案制定及处置,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四)防止简单“一刀切”,强化服务保障。在坚决禁止利用自用材建全木结构住房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保障服务,对于确实属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而且暂时无法替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保障并切实加强服务和监管。积极研究非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木材需求,对于因旅游、民俗产业等确实需要建筑全木结构房屋或者其他非农村居民自用材木材需求的,应从外地购进商业性木材。对外购商业性木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木材运输沿线各木材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对木材来源实行全方位追溯,坚决防止以私砍滥伐木材冒充外购商业性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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