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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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办法(修改稿)
为组织实施好省优秀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及省上关于运动员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优秀运动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的省体育局系统内有运动员专项编制的优秀运动队。
(二)局系统优秀运动队需在核定的运动员专项编制空缺数额内选招优秀运动员。
(三)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选招条件
被优秀运动队选招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一定的运动成绩和竞技水平,且有较大的运动技术发展潜力;
(五)身体条件和年龄符合选招运动项目要求。
三、选招时间
省优秀运动队选招根据需要可每年进行1次,每年3月为选招时间。
选招过程分为集训期和试训期。集训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寒、暑假进行,时间1-2个月;试训期时间最短不得低于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选招计划与选招方案
各选招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单位根据专项编制空缺情况提出选招计划和选招方案,由省体育局汇总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选招方案中包括:
(一)选招运动员单位简介;
(二)选招计划(空缺运动员专项编制数和选招运动员数);
(三)选招运动员对象、范围、条件、待遇、体检标准(专项);
(四)考核、测试范围、科目、开考比例、成绩折算方法;
(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六)选招程序、实施单位、监督电话、选招信息发布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选招方案在四川省体育局(www.scsport.gov.cn)网站公开发布。
五、选招的考核和测试
优秀运动员选招采取对应试人员专业运动能力和水平进行考核和测试的方式,选材标准坚持"量化指标为主"的原则。
考核、测试的基本内容为:集训期对参训运动员进行全面身体机能测试、项目专业身体形态测试、生理生化检测和专项技能测评。试训期对参训运动员的运动专项能力、运动成绩(参加全国和省级正式比赛)、身体条件和思想政治表现按"40%、30%、20%、10%"的比例确定综合考核得分(具体评分方案由省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按此原则制订)。
六、选招程序和控制比例
(一)确定集训期集训人员。省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参加报名人员进行初步筛选,通过身体形态、运动专业技术测验等方式确定集训人员名单,集训人员与实际选招运动员比例为5:1。
(二)确定试训期试训人员。经过集训期的考核、测试,由项目队主管教练提出转入试训期运动员建议名单,经教练组(或队委会)研究后报训练单位核准确定转入试训期运动员人选(试训运动员与训练单位签订试训合同)。试训运动员与选招运动员比例为3:1。
(三)确定拟选招运动员。试训期通过对运动员运动专项能力、运动成绩、身体条件和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和测试,根据得分排序,按运动员专项编制空缺数确定拟选招运动员人选。拟选招运动员与正式选招运动员比例不低于1.5:1。
七、选招人员体格检查
选招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单位负责组织拟选招运动员到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按照优秀运动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出现缺额或不合格者,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选。体检费由选招运动员自行承担。
八、选招人员的确定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拟选招优秀运动员人选,并同时提交:《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登记表》;《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审批花名册》;《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考核、测试评分表》;
(二)对确定的拟选招优秀运动员在省体育局官网和各直属训练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后,省体育局审核确定正式选招运动员名单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九、选招优秀运动员聘用程序
审批后正式选招的运动员,由直属训练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涉及户口迁移的人员,由训练单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选招期内运动员待遇
集训期由训练单位为参训运动员提供住宿训练条件。差旅费、伙食费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集训运动员自理。
试训期运动员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运动项目的试训津贴,并根据相关标准和运动成绩享受一定比例的伙食减免、参赛费用报销和配备相应的服装器材。试训期运动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应参加全国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相关经费由试训运动员自理。试训期运动员是在校学生的,由原输送单位保留学籍,由试训训练单位提供文化学习条件。
十一、监督与违规违纪的处理
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要确保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认真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在选招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违反考风考纪规定的按《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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