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

  • 2018年10月17日 17时17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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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罚没物资管理,规范罚没物资保管处置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8年10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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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 邮编: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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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

      2.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说明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1: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资管理,规范罚没物资保管处置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罚没物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罚金、赃款及没收款等罚没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予以收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除罚款、罚金、赃款及没收款以外,由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监察、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资,追缴的赃物和依法认定的无主物资。

      罚没物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处置后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罚没物资管理协调机制,整合罚没物资管理资源,实施罚没物资信息化集中管理,促进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高效和公开。

      第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等管理制度,并依法对罚没物资进行分类处置,将处置所得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罚没物资处置所得收入收缴及财政票据使用的管理,并依法对罚没物资保管处置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与保管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应当出具执法、司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执法机关不出具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予以检举。

      罚没物资已先行由执法机关保管或罚没物资为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对罚没物资实施收缴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为收缴之日。

      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内设的罚没物资保管机构负责保管罚没物资,严禁执法机关办案机构自行保管罚没物资。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的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仓库和罚没物资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罚没物资入库、出库、盘库、维护以及信息流转监督等管理制度,对不同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实行集中保管。

      第九条 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收缴的罚没物资,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物资保管机构。

      异地收缴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收缴罚没物资的,执法机关办案机构在返回本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罚没物资移交手续。

      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收缴的大型机器设备、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等不易移动的物资,应将上述罚没物资的权属证明及罚没物资保管凭证,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物资保管机构。

      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收缴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物资时,应于收缴当日移交罚没物资保管机构。

      实施罚没物资集中保管的地区,执法机关应按上述要求将罚没物资移交至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仓库。

      第十条 执法机关办案机构移交罚没物资时,应当同时移交罚没物资收缴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保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文书对所移交物资的种类、数量等进行认真核对、查收,并拍照、录像存档。核对、查收无误后,经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办理保管入库手续。

      实施罚没物资集中保管的地区,集中保管仓库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执法机关办理罚没物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或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仓库应当建立罚没物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等管理工作流程信息。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保管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磁、防腐蚀等安全要求,采取适合罚没物资物品特性的保管措施,妥善保管罚没物资,防止损毁、灭失、变质。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资,以及船舶、航空器、矿产等大宗物资,执法机关不能提供具备保管条件的保管场所,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

      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没物资保管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实施罚没物资集中保管的地区,执法机关办案时依法扣押的涉案物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移交至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仓库进行集中保管。刑事诉讼中的涉案物资及罚没物资保管按照四川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十四条 罚没物资处置主体为收缴罚没物资的执法机关。

      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个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集中履行罚没物资处置职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开展罚没物资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拍卖、变卖、销毁、移交、捐赠等方式处置罚没物资。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收缴罚没物资之日起30日内确定罚没物资的处置方式,并及时处置罚没物资,法律法规及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根据罚没物资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下列规定处置罚没物资:

      (一)电子产品、不动产、车辆、工艺品等可以进行价格认证确定保留价的罚没物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公开进行处置,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管;

      (二)生鲜、水果等难以长期保存的罚没物资,应于收缴之日起3日内及时处置,并按处置当日市场价议价变卖,市场价的确定应选取两家以上单位进行询价;

      (三)外币、金银等专管专营物资,应当会同专管机关处置或由专营企业收兑;

      (四)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受国家法律保护或禁止自由买卖的物资,应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资源不构成危害的罚没物资,如侵犯商标权的生活用品、体育用品等,经过相应技术处理后具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可以拍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置。不适宜拍卖或拍卖无法成交的上述物品,执法机关可捐赠给有关单位,用于扶贫济困、助残优抚等公益事业。

      罚没物资不能按照上述方式处置的,执法机关应当会商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处置方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物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物资;

      (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资;

      (四)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物资;

      (五)危害国家安全的物资;

      (六)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物资。

      对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组织销毁,销毁情况应拍照、录像留档备查。

      执法机关销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资时,应会同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对罚没物资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罚没物资处置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罚没物资拍卖机构名单库。执法机关处置罚没物资时,应当在名单库中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确定罚没物资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名单库应当包括拍卖行、网络拍卖平台等多种拍卖机构,并定期更新,以促进罚没物资处置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罚没物资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罚没物资评估价格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以外,罚没物资经拍卖无法成交的,执法机关应会同拍卖机构、评估机构出具调价报告,调整罚没物资拍卖保留价后另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依法处置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文书,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退还罚没物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罚没物资尚未处置的,经执法机关核实后,由执法机关将罚没物资退还当事人;

      (二)罚没物资经处置形成罚没收入并缴入财政的,由执法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付,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款项退付至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将款项退付给当事人。

    第四章 罚没收入收缴及票据核验


      第二十三条 罚没物资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取得的收入,执法机关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将处置收入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于罚没物资处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内将罚没物资处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执法机关提供的备案资料,履行罚没物资管理监督职责,核实财政票据使用及罚没收入上缴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执法机关应当提供罚没物资管理的相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罚没物资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检举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罚没物资管理有关单位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一)收缴罚没物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二)贪污、私分、挪用以及以其他形式违规占有、使用罚没物资;

      (三)擅自作价或低价处理罚没物资;

      (四)擅自在执法机关内部作价处理罚没物资;

      (五)不按规定将罚没物资处置形成的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

      (六)用其他物资调换罚没物资;

      (七)保管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会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罚没物资的保管、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依法认定的无主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在1991年出台了《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规范了罚没项目的设立、实施和财务管理,明确要求执法机关将罚没物资变价款全额缴入财政。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省政府22号令关于罚款项目的设定及收缴管理的相关条款已被上述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形成“罚缴分离”的规范化管理模式。而对罚没物资则仅规定了变价款要全部上缴财政,对如何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罚没物资缺少必要法律约束,使我省罚没物资管理出现了家底不清、保管不善、处置拖延、价值贬损等问题。因此急需重新修订该《办法》,专门针对罚没物资管理进行规范,确保我省罚没物资管理有法可依。

      (一)制定《办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需要。罚没物资管理在国家及省级层面,缺少专门针对罚没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罚没物资管理单位行使罚没物资管理权力缺少相应依据和必要约束,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通过修订《办法》,将原“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改为“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专门针对罚没物资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等事项进行规范,可以有效填补我省法律体系的空白,使罚没物资管理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制定《办法》是理顺罚没物资管理体制的需要。长期以来,执法机关普遍存在“重处罚、轻管理”的思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存在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修订《办法》能明确罚没物资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能最大限度避免部门罚没物资管理职能交叉,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率。

      (三)制定《办法》是保证国有资产完整性的需要。罚没物资属于国有资产范畴,修订《办法》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程序,明确罚没物资处置和处置后形成罚没收入上缴等时效要求,规定不同种类、不同价值罚没物资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处置罚没物资,有利于罚没物资管理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能有效的防止罚没物资被挪用、私分,以及长期保管造成罚没物资的损耗和流失,使罚没物资这一特殊社会资源发挥应有的价值。

      (四)制定《办法》是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需要。《办法》通过界定罚没物资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要建立罚没物资管理信息平台,规定拍卖、网络拍卖作为罚没物资处置的主要方式,逐步实现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的全流程监管,有效防止罚没物资保管处置随意性和暗箱操作行为,为社会监督罚没物资管理创造客观条件,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遏制腐败。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现行的罚没物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参考了外省已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以及罚没物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立法中有关制度设计

      (一)确立罚没物资管理体制,切实厘清责任划分。

      当前我省罚没物资管理方式较为复杂,即有财政部门履行罚没物资处置审批权限后由执法机关处置的管理方式,也有由执法机关自行开展罚没物资处置的管理方式,还有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如国资管理等部门履行罚没物资集中处置权限的管理方式。因此《办法》充分考虑各地不同的罚没物资管理方式,明确执法机关是罚没物资收缴、保管、处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罚没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确立了我省罚没物资管理的基本体制;并在《办法》中明确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罚没物资实行集中保管、集中处置的管理体制。

      (二)规范罚没物资管理流程,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办法》从罚没物资管理实际出发,要求执法机关收缴罚没物资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明确了罚没物资管理不同流程的时间节点,设定了罚没物资移交、保管、处置的时间界限,强化了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的时效约束,有效促进执法机关积极主动开展罚没物资处置工作,避免罚没物资因长期保管或处置久拖不决导致的价值贬损。

      (三)细化罚没物资处置方式,确保处置有章可循。

      《办法》通过明确不同种类罚没物资适用拍卖、变卖、销毁、移交、捐赠等处置方式的具体条件,强化了执法机关罚没物资分类处置管理。同时对拍卖机构选取、拍卖保留价确定设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有效预防了执法机关暗箱操作贱卖罚没物资的风险,促进了罚没物资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罚没物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通过执法机关使用罚没物资票据、上缴罚没物资收入、建立罚没物资管理台账、罚没物资处置实时报备等方式,对罚没物资管理进行监督。同时《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整合罚没物资管理资源,实施罚没物资信息化集中管理,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将罚没物资管理全流程逐步信息化,为实施常态化的罚没物资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罚没物资和罚没收入定义、预算管理、政府职责、执法机关职责、财政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与保管,主要规定罚没物资收缴、移交程序,罚没物资执法机关自行保管与集中保管,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与涉案财物保管规定相衔接等内容。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处置,主要规定罚没物资处置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时间,以及根据罚没物资特性分类处置,拍卖机构选取、拍卖具体程序、罚没物资产权变动以及罚没物资处置收入退付等内容。

      第四章罚没收入收缴及票据核验,主要规定罚没物资处置收入收缴程序,财政部门履行罚没物资处置日常监管职能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相关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的监督职责,界定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行为。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办法的解释权力和实施时间作出了规定,并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权力。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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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

  • 2018年10月17日 17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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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

      2.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说明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1: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资管理,规范罚没物资保管处置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罚没物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罚金、赃款及没收款等罚没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予以收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除罚款、罚金、赃款及没收款以外,由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监察、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资,追缴的赃物和依法认定的无主物资。

      罚没物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处置后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罚没物资管理协调机制,整合罚没物资管理资源,实施罚没物资信息化集中管理,促进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高效和公开。

      第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等管理制度,并依法对罚没物资进行分类处置,将处置所得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罚没物资处置所得收入收缴及财政票据使用的管理,并依法对罚没物资保管处置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与保管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应当出具执法、司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执法机关不出具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予以检举。

      罚没物资已先行由执法机关保管或罚没物资为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对罚没物资实施收缴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为收缴之日。

      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内设的罚没物资保管机构负责保管罚没物资,严禁执法机关办案机构自行保管罚没物资。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的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仓库和罚没物资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罚没物资入库、出库、盘库、维护以及信息流转监督等管理制度,对不同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实行集中保管。

      第九条 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收缴的罚没物资,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物资保管机构。

      异地收缴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收缴罚没物资的,执法机关办案机构在返回本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罚没物资移交手续。

      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收缴的大型机器设备、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等不易移动的物资,应将上述罚没物资的权属证明及罚没物资保管凭证,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物资保管机构。

      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收缴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物资时,应于收缴当日移交罚没物资保管机构。

      实施罚没物资集中保管的地区,执法机关应按上述要求将罚没物资移交至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仓库。

      第十条 执法机关办案机构移交罚没物资时,应当同时移交罚没物资收缴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保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文书对所移交物资的种类、数量等进行认真核对、查收,并拍照、录像存档。核对、查收无误后,经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办理保管入库手续。

      实施罚没物资集中保管的地区,集中保管仓库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执法机关办理罚没物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或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仓库应当建立罚没物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等管理工作流程信息。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保管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磁、防腐蚀等安全要求,采取适合罚没物资物品特性的保管措施,妥善保管罚没物资,防止损毁、灭失、变质。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资,以及船舶、航空器、矿产等大宗物资,执法机关不能提供具备保管条件的保管场所,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

      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没物资保管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实施罚没物资集中保管的地区,执法机关办案时依法扣押的涉案物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移交至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仓库进行集中保管。刑事诉讼中的涉案物资及罚没物资保管按照四川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十四条 罚没物资处置主体为收缴罚没物资的执法机关。

      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个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集中履行罚没物资处置职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开展罚没物资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拍卖、变卖、销毁、移交、捐赠等方式处置罚没物资。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收缴罚没物资之日起30日内确定罚没物资的处置方式,并及时处置罚没物资,法律法规及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根据罚没物资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下列规定处置罚没物资:

      (一)电子产品、不动产、车辆、工艺品等可以进行价格认证确定保留价的罚没物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公开进行处置,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管;

      (二)生鲜、水果等难以长期保存的罚没物资,应于收缴之日起3日内及时处置,并按处置当日市场价议价变卖,市场价的确定应选取两家以上单位进行询价;

      (三)外币、金银等专管专营物资,应当会同专管机关处置或由专营企业收兑;

      (四)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受国家法律保护或禁止自由买卖的物资,应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资源不构成危害的罚没物资,如侵犯商标权的生活用品、体育用品等,经过相应技术处理后具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可以拍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置。不适宜拍卖或拍卖无法成交的上述物品,执法机关可捐赠给有关单位,用于扶贫济困、助残优抚等公益事业。

      罚没物资不能按照上述方式处置的,执法机关应当会商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处置方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物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物资;

      (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资;

      (四)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物资;

      (五)危害国家安全的物资;

      (六)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物资。

      对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组织销毁,销毁情况应拍照、录像留档备查。

      执法机关销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资时,应会同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对罚没物资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罚没物资处置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罚没物资拍卖机构名单库。执法机关处置罚没物资时,应当在名单库中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确定罚没物资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名单库应当包括拍卖行、网络拍卖平台等多种拍卖机构,并定期更新,以促进罚没物资处置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罚没物资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罚没物资评估价格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以外,罚没物资经拍卖无法成交的,执法机关应会同拍卖机构、评估机构出具调价报告,调整罚没物资拍卖保留价后另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依法处置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文书,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退还罚没物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罚没物资尚未处置的,经执法机关核实后,由执法机关将罚没物资退还当事人;

      (二)罚没物资经处置形成罚没收入并缴入财政的,由执法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付,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款项退付至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将款项退付给当事人。

    第四章 罚没收入收缴及票据核验


      第二十三条 罚没物资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取得的收入,执法机关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将处置收入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于罚没物资处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内将罚没物资处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执法机关提供的备案资料,履行罚没物资管理监督职责,核实财政票据使用及罚没收入上缴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执法机关应当提供罚没物资管理的相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罚没物资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检举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罚没物资管理有关单位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一)收缴罚没物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二)贪污、私分、挪用以及以其他形式违规占有、使用罚没物资;

      (三)擅自作价或低价处理罚没物资;

      (四)擅自在执法机关内部作价处理罚没物资;

      (五)不按规定将罚没物资处置形成的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

      (六)用其他物资调换罚没物资;

      (七)保管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会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罚没物资的保管、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依法认定的无主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代拟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在1991年出台了《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规范了罚没项目的设立、实施和财务管理,明确要求执法机关将罚没物资变价款全额缴入财政。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省政府22号令关于罚款项目的设定及收缴管理的相关条款已被上述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形成“罚缴分离”的规范化管理模式。而对罚没物资则仅规定了变价款要全部上缴财政,对如何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罚没物资缺少必要法律约束,使我省罚没物资管理出现了家底不清、保管不善、处置拖延、价值贬损等问题。因此急需重新修订该《办法》,专门针对罚没物资管理进行规范,确保我省罚没物资管理有法可依。

      (一)制定《办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需要。罚没物资管理在国家及省级层面,缺少专门针对罚没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罚没物资管理单位行使罚没物资管理权力缺少相应依据和必要约束,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通过修订《办法》,将原“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改为“四川省罚没物资管理办法”,专门针对罚没物资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等事项进行规范,可以有效填补我省法律体系的空白,使罚没物资管理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制定《办法》是理顺罚没物资管理体制的需要。长期以来,执法机关普遍存在“重处罚、轻管理”的思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存在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修订《办法》能明确罚没物资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能最大限度避免部门罚没物资管理职能交叉,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率。

      (三)制定《办法》是保证国有资产完整性的需要。罚没物资属于国有资产范畴,修订《办法》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程序,明确罚没物资处置和处置后形成罚没收入上缴等时效要求,规定不同种类、不同价值罚没物资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处置罚没物资,有利于罚没物资管理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能有效的防止罚没物资被挪用、私分,以及长期保管造成罚没物资的损耗和流失,使罚没物资这一特殊社会资源发挥应有的价值。

      (四)制定《办法》是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需要。《办法》通过界定罚没物资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要建立罚没物资管理信息平台,规定拍卖、网络拍卖作为罚没物资处置的主要方式,逐步实现收缴、移交、保管、处置的全流程监管,有效防止罚没物资保管处置随意性和暗箱操作行为,为社会监督罚没物资管理创造客观条件,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遏制腐败。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现行的罚没物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参考了外省已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以及罚没物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立法中有关制度设计

      (一)确立罚没物资管理体制,切实厘清责任划分。

      当前我省罚没物资管理方式较为复杂,即有财政部门履行罚没物资处置审批权限后由执法机关处置的管理方式,也有由执法机关自行开展罚没物资处置的管理方式,还有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如国资管理等部门履行罚没物资集中处置权限的管理方式。因此《办法》充分考虑各地不同的罚没物资管理方式,明确执法机关是罚没物资收缴、保管、处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罚没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确立了我省罚没物资管理的基本体制;并在《办法》中明确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罚没物资实行集中保管、集中处置的管理体制。

      (二)规范罚没物资管理流程,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办法》从罚没物资管理实际出发,要求执法机关收缴罚没物资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明确了罚没物资管理不同流程的时间节点,设定了罚没物资移交、保管、处置的时间界限,强化了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的时效约束,有效促进执法机关积极主动开展罚没物资处置工作,避免罚没物资因长期保管或处置久拖不决导致的价值贬损。

      (三)细化罚没物资处置方式,确保处置有章可循。

      《办法》通过明确不同种类罚没物资适用拍卖、变卖、销毁、移交、捐赠等处置方式的具体条件,强化了执法机关罚没物资分类处置管理。同时对拍卖机构选取、拍卖保留价确定设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有效预防了执法机关暗箱操作贱卖罚没物资的风险,促进了罚没物资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罚没物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通过执法机关使用罚没物资票据、上缴罚没物资收入、建立罚没物资管理台账、罚没物资处置实时报备等方式,对罚没物资管理进行监督。同时《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整合罚没物资管理资源,实施罚没物资信息化集中管理,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将罚没物资管理全流程逐步信息化,为实施常态化的罚没物资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罚没物资和罚没收入定义、预算管理、政府职责、执法机关职责、财政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罚没物资收缴、移交与保管,主要规定罚没物资收缴、移交程序,罚没物资执法机关自行保管与集中保管,罚没物资集中保管与涉案财物保管规定相衔接等内容。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处置,主要规定罚没物资处置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时间,以及根据罚没物资特性分类处置,拍卖机构选取、拍卖具体程序、罚没物资产权变动以及罚没物资处置收入退付等内容。

      第四章罚没收入收缴及票据核验,主要规定罚没物资处置收入收缴程序,财政部门履行罚没物资处置日常监管职能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相关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的监督职责,界定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行为。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办法的解释权力和实施时间作出了规定,并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权力。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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