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1月15日 09时49分
  • 来源: 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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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推动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0天(1月15日至1月24日)。请于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科技厅条财处。

      联系人:四川省科技厅条财处

      联系电话:028-86677159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39号

      邮箱:63198418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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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鼓励管理单位主动申报,纳入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所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是指通过集中整合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凝聚高水平服务团队,为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并实现与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的系统。

      第六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评价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财政厅协同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

      (三)会同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九条教育厅负责推动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主要职责是:

      (一)鼓励高等院校分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二)监督指导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工作;

      (三)依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高等院校大型科学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全省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加大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第十一条四川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服务中心受科技厅委托,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促进社会用户与管理单位、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技术人员的互动合作;

      (二)负责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促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全国开放共享,充分利用国家平台资源服务全省创新创业活动;

      (三)组织提供检测标定、维修维护、试剂耗材配送、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部门或本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方案;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协助开展开放共享管理、考核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资源统计分析,各类数据记载,开放共享情况总结等;

      (三)负责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信息以网络报送方式,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开放目录、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四)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

      (六)配合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开放共享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新购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工作日内,管理单位需将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录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对于不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设备折旧、运行维护、材料消耗费用和水、电、物业安全等运行费。同时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人力成本适当收取服务费。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应用于机组团队劳动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半年向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对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技术人员强化实践能力评价,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业务培训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年度绩效考核的方式,对管理单位制度建设、开放程度、服务质量、开放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后,不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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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8年01月15日 09时49分
  • 来源: 科技厅
  •   为推动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0天(1月15日至1月24日)。请于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科技厅条财处。

      联系人:四川省科技厅条财处

      联系电话:028-86677159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39号

      邮箱:63198418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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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鼓励管理单位主动申报,纳入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所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是指通过集中整合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凝聚高水平服务团队,为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并实现与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的系统。

      第六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评价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财政厅协同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

      (三)会同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九条教育厅负责推动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主要职责是:

      (一)鼓励高等院校分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二)监督指导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工作;

      (三)依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高等院校大型科学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全省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加大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第十一条四川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服务中心受科技厅委托,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促进社会用户与管理单位、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技术人员的互动合作;

      (二)负责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促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全国开放共享,充分利用国家平台资源服务全省创新创业活动;

      (三)组织提供检测标定、维修维护、试剂耗材配送、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部门或本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方案;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协助开展开放共享管理、考核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资源统计分析,各类数据记载,开放共享情况总结等;

      (三)负责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信息以网络报送方式,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开放目录、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四)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

      (六)配合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开放共享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新购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工作日内,管理单位需将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录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对于不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设备折旧、运行维护、材料消耗费用和水、电、物业安全等运行费。同时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人力成本适当收取服务费。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应用于机组团队劳动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半年向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对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技术人员强化实践能力评价,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业务培训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年度绩效考核的方式,对管理单位制度建设、开放程度、服务质量、开放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后,不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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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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