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行办法》征求意见

  • 2017年08月09日 10时38分
  • 来源: 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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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更好推动我省音乐产业发展,省文化厅拟制了《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17年8月25日前书面(电子版)反馈给四川省文化厅。

      联系人:许发祥,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邮编:610015,

      电话:028-86277685,

      电子信箱:625008946@qq.com

    四川省文化厅

    2017年8月9日



      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范围

      参照《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评审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放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重点支持已启动实施、有资金投入且取得明显效果的项目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音乐产业发展发展方针、政策;

      (二)四川省“十三五”音乐产业发展规划;

      (三)评审所需其他相关依据。

      第五条评审要求

      (一)评审材料

      1.按照《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交申报材料;

      2.评审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近5年来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方面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方案;

      4.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列入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的;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已获得同年度四川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4.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六条评审时间

      按照《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第七条评审方式

      (一)项目的申报根据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征集相关项目;

      (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经县(区)和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分别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省级单位的项目,分别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

      (三)文化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的在四川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文化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年度经费安排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八条专家库管理

      (一)成立专家库。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财政厅共同建立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库,文化厅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

      (二)专家需通过公开征集、自我推荐、单位同意、资格审核等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动态管理,专家每个聘期为3年,总人数为50人。

      (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国家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政策;

      2.具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电影视等领域涉及的音乐创作、制作、宣传推广、版权保护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及以上(民族地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可适当放宽);

      3.组织参与5件(次)及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市场音乐产品运营、活动案例,在业界有较高影响;

      4.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6.熟悉音乐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

      (四)专家申请入库材料:

      1.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家审批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组织产品运营、活动案例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5.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和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的承诺;

      6.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五)专家权利:

      1.被邀请参相关会议、评审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2.专项工作期间,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在不涉密的前提下,有权了解我省音乐产业相关活动和政策;

      4.对相关项目、工程、活动等评审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5.专家认为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请退出或回避;

      6.按照规定标准领取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费(含交通费、餐食、住宿费等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专家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

      2.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各项工作;

      3.协助做好项目、工程、活动的咨询和评审等工作;协助做好音乐行业竞赛和评奖等工作;协助做好音乐相关交流活动;

      4.遵守保密守则,履行保密义务;

      5.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6.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主动回避:

      1.参加相关工作前三年内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2.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3.与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相关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八)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补充专家。

      (九)专家在工作中受到干预,应及时向纪检部门和组织方举报。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1.违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2.违反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的;

      3.未经书面授权,以专家名义参加相关活动的;或为相关单位、个人谋取非正常利益的;

      4.未履行保密义务;

      5.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手段获得资格的;

      6.其他不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成立评审组。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从专家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制定评审方案,确定组长、副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出具专家签字的项目评审书面意见。

      第十条评审内容

      (一)项目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文件要求;

      (二)是否符合《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持范围和国家相关规定;

      (三)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评审经费

      项目评审产生的经费按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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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行办法》征求意见

  • 2017年08月09日 10时38分
  • 来源: 文化厅
  •   为更好推动我省音乐产业发展,省文化厅拟制了《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17年8月25日前书面(电子版)反馈给四川省文化厅。

      联系人:许发祥,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邮编:610015,

      电话:028-86277685,

      电子信箱:625008946@qq.com

    四川省文化厅

    2017年8月9日



      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管理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范围

      参照《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评审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放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重点支持已启动实施、有资金投入且取得明显效果的项目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音乐产业发展发展方针、政策;

      (二)四川省“十三五”音乐产业发展规划;

      (三)评审所需其他相关依据。

      第五条评审要求

      (一)评审材料

      1.按照《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交申报材料;

      2.评审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近5年来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方面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方案;

      4.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列入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的;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已获得同年度四川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4.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六条评审时间

      按照《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第七条评审方式

      (一)项目的申报根据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征集相关项目;

      (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经县(区)和市(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分别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省级单位的项目,分别报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

      (三)文化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的在四川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文化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年度经费安排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八条专家库管理

      (一)成立专家库。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财政厅共同建立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库,文化厅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

      (二)专家需通过公开征集、自我推荐、单位同意、资格审核等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动态管理,专家每个聘期为3年,总人数为50人。

      (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国家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政策;

      2.具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电影视等领域涉及的音乐创作、制作、宣传推广、版权保护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及以上(民族地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可适当放宽);

      3.组织参与5件(次)及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市场音乐产品运营、活动案例,在业界有较高影响;

      4.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6.熟悉音乐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

      (四)专家申请入库材料:

      1.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家审批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组织产品运营、活动案例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5.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和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的承诺;

      6.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五)专家权利:

      1.被邀请参相关会议、评审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2.专项工作期间,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在不涉密的前提下,有权了解我省音乐产业相关活动和政策;

      4.对相关项目、工程、活动等评审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5.专家认为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请退出或回避;

      6.按照规定标准领取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费(含交通费、餐食、住宿费等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专家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

      2.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各项工作;

      3.协助做好项目、工程、活动的咨询和评审等工作;协助做好音乐行业竞赛和评奖等工作;协助做好音乐相关交流活动;

      4.遵守保密守则,履行保密义务;

      5.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6.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主动回避:

      1.参加相关工作前三年内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2.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3.与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相关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八)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补充专家。

      (九)专家在工作中受到干预,应及时向纪检部门和组织方举报。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1.违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2.违反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的;

      3.未经书面授权,以专家名义参加相关活动的;或为相关单位、个人谋取非正常利益的;

      4.未履行保密义务;

      5.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手段获得资格的;

      6.其他不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成立评审组。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从专家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制定评审方案,确定组长、副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出具专家签字的项目评审书面意见。

      第十条评审内容

      (一)项目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文件要求;

      (二)是否符合《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持范围和国家相关规定;

      (三)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评审经费

      项目评审产生的经费按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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