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2017年06月27日 18时52分
  •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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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我们在广泛收集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社局意见,借鉴兄弟省市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布如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以个人或单位名义,积极提供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20日前反馈四川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刘洋

      电话(传真):028-86111756

      地址:成都市陕西街54号

      邮箱:scjysj2009@126.com。 

    四川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当前,我省经济企稳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新经济新业态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呈现,给就业创业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拓展就业新空间,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一)在稳增长中保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经济,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二)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机会。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突出抓好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业项目实施,加快推进机械、电子、汽车等领域重大技术改造,推动川烟、川酒、川茶、川菜等行业产品结构提档升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村群众就业增收。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引导劳动者到重大项目、重要领域、重点区域就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为小微企业发展搭建平台。完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机构向小微企业的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实施产业化、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 

      (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紧盯关键指标及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失业状况,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从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上年度(当期)收支结余中提取50%,用于补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开展就业援助、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支持创业等措施,及时予以化解。 

      二、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鼓励各地开展专业化审批服务,实行审批职责、事项、环节“三个集中”。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登记的基础上,推动“多证合一”改革,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不断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进一步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六)加大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兴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年内可按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倾斜。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或领办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促进电商与农村经营主体有效结合,拓展经营空间。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失败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统筹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构建“校、地、企”创业主体协同推进的格局。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鼓励各地整合资源,加快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打造一批资源集聚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和省级部门可以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已建成、在建的商业地产项目调整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各地可通过财政出资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加大对各类创业主体的信贷支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健全,能够确保基金安全的统筹地区,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划拨不超过20%的资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年底前归垫,并按社保基金存款政策结息。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升对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 

      (八)支持新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创业与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更好结合,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支持“自组织、自激励、自就业”的就业创业模式,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推进多式联运和农村物流网络建设,为新兴业态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鼓励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九)扶持新就业形态。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积极推进省级住房公积金接入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三、强化政策引导和分类帮扶,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建立“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的中职(技校)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搭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创新创业。 

      (十一)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就业扶贫。将就业扶贫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夯实基础、强化培训、劳务输出、托底安置等措施,确保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强化政策衔接,防止脱贫后返贫,抓好“回头看”“回头帮”,增强贫困家庭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健全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与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结合起来,加强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服务对接。支持农民工等人员网上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或领办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人以上的,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贫困家庭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十二)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稳岗补贴比例可按不超过70%确定,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促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用人单位吸纳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确实难以就业的,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优化认定和服务流程,强化分类帮扶,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成员,岗位补贴可适当提高标准。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将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十五)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政策,并逐步与城镇户籍人口享有相同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创新职业教育培训,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发挥职业培训作用,大力发展技工院校,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发展。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打造“四川技能大赛”品牌。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等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八)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完善和落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拓展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载体,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或大型企业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 

      (十九)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以建设群众满意的人社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基础信息化、服务机制协同化、服务行为专业化为路径和抓手,努力打造全省统筹、标准统一、智慧融合、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构建以实体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便民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完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公平就业。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加强统筹规划和建设,重点打造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和预测,按季发布供求信息。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招用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预约、网上审核、网上办理。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各地可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推进工作力度大,就业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优化就业创业统计监测指标,扩大企业用工调查范围和行业门类。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制度,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提高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宏观决策、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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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我们在广泛收集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社局意见,借鉴兄弟省市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布如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以个人或单位名义,积极提供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20日前反馈四川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刘洋

      电话(传真):028-86111756

      地址:成都市陕西街54号

      邮箱:scjysj2009@126.com。 

    四川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当前,我省经济企稳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新经济新业态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呈现,给就业创业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拓展就业新空间,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一)在稳增长中保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经济,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二)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机会。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突出抓好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业项目实施,加快推进机械、电子、汽车等领域重大技术改造,推动川烟、川酒、川茶、川菜等行业产品结构提档升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村群众就业增收。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引导劳动者到重大项目、重要领域、重点区域就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为小微企业发展搭建平台。完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机构向小微企业的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实施产业化、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 

      (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紧盯关键指标及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失业状况,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从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上年度(当期)收支结余中提取50%,用于补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开展就业援助、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支持创业等措施,及时予以化解。 

      二、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鼓励各地开展专业化审批服务,实行审批职责、事项、环节“三个集中”。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登记的基础上,推动“多证合一”改革,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不断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进一步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六)加大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兴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年内可按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倾斜。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或领办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促进电商与农村经营主体有效结合,拓展经营空间。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失败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统筹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构建“校、地、企”创业主体协同推进的格局。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鼓励各地整合资源,加快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打造一批资源集聚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和省级部门可以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已建成、在建的商业地产项目调整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各地可通过财政出资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加大对各类创业主体的信贷支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健全,能够确保基金安全的统筹地区,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划拨不超过20%的资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年底前归垫,并按社保基金存款政策结息。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升对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 

      (八)支持新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创业与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更好结合,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支持“自组织、自激励、自就业”的就业创业模式,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推进多式联运和农村物流网络建设,为新兴业态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鼓励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九)扶持新就业形态。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积极推进省级住房公积金接入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三、强化政策引导和分类帮扶,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建立“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的中职(技校)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搭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创新创业。 

      (十一)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就业扶贫。将就业扶贫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夯实基础、强化培训、劳务输出、托底安置等措施,确保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强化政策衔接,防止脱贫后返贫,抓好“回头看”“回头帮”,增强贫困家庭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健全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与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结合起来,加强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服务对接。支持农民工等人员网上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或领办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人以上的,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贫困家庭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十二)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稳岗补贴比例可按不超过70%确定,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促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用人单位吸纳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确实难以就业的,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优化认定和服务流程,强化分类帮扶,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成员,岗位补贴可适当提高标准。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将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十五)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政策,并逐步与城镇户籍人口享有相同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创新职业教育培训,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发挥职业培训作用,大力发展技工院校,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发展。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打造“四川技能大赛”品牌。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等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八)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完善和落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拓展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载体,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或大型企业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 

      (十九)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以建设群众满意的人社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基础信息化、服务机制协同化、服务行为专业化为路径和抓手,努力打造全省统筹、标准统一、智慧融合、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构建以实体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便民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完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公平就业。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加强统筹规划和建设,重点打造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和预测,按季发布供求信息。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招用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预约、网上审核、网上办理。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各地可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推进工作力度大,就业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优化就业创业统计监测指标,扩大企业用工调查范围和行业门类。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制度,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提高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宏观决策、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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