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2017年05月24日 09时07分
  •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根据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建设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干部群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28-86759627 

      电子邮箱:945235897@qq.com 

      附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4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立足服务“三大发展战略”,突出全面创新改革“一号工程”,贴近脱贫攻坚“头等大事”,聚焦实现“两个跨越”奋斗目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完成所有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修订完善工作;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职称系列的增设、整合和取消由国家确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各系列内的专业设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二)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在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正高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凡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可按规定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坚持又红又专、德才兼备。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突出政治品格。专业技术人才要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品质,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五)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基本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可将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的依据。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六)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自然科学研究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科学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以及技术创新与集成、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突出评价其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业绩贡献;高等教育人才,突出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贡献以及其学术能力、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决策、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业绩贡献;中小学教师,突出评价其教书育人、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的业绩贡献;医疗卫生人才,突出评价其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及创新能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业绩贡献;工程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设计、工艺标准开发的业绩贡献;农业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业绩贡献;经营管理人才,突出评价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引领作用、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业绩贡献;文化艺术人才,突出评价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世界及民族文化精神的业绩贡献。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七)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推行职称评审全员答辩,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有条件的行业可开展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采用考试与评审结合的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属地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同等对待,不同体制、不同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或省人才、人事(外专)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双师”制度,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可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九)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畅通人才评价特殊通道。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等职称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的“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的特殊评审。取得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取得重大成果或突出贡献的,可打破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层级限制,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批准离岗创业、多点执业及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其离岗工作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在不同工作岗位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未参加过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视本人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业绩贡献和现有工作岗位的需要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十一)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程序、超范围评审及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职称评审权。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二)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应保障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的各项待遇,为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提供便捷的继续教育服务,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岗位聘用开展职称评审。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完善职称竞聘上岗机制,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四)促进职称工作服务基层和脱贫攻坚。完善符合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的评价标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在教育、卫生、农业、科技、工程等系列建立完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所评职称在基层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开展单独评审。基层事业单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扶贫、支教、支农、支医、支文、支企等多种渠道,采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文化教育等形式,到基层完成一定数量的服务任务。“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成效,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五)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天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绵阳科技城、德阳重大装备制造基地、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和军地优势资源共享转化示范区、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先导区、军民融合高端产业发展集聚区军民融合等重点区域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进一步做好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优化完善向扩权试点县(市、区)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政策。推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院、大型企业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推行职称自主评审,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用人单位按照岗位管理要求自主聘用。

      (十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面向大型企业、学校、园区等专业技术人才聚集区,积极推行职称申报评审“一站式”服务。合理确定申报评审职称的材料种类和内容,砍掉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完善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优化职称证书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区域合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十七)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及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化管理,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服务。加强评审机构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各级、各类评审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全省职称评审考试基础信息库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专业技术档案,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统筹规划、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分系列(专业)健全职称评审专业设置,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各类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价,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全面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 刘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2017年05月24日 09时07分
  •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根据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建设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干部群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28-86759627 

      电子邮箱:945235897@qq.com 

      附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4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立足服务“三大发展战略”,突出全面创新改革“一号工程”,贴近脱贫攻坚“头等大事”,聚焦实现“两个跨越”奋斗目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完成所有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修订完善工作;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职称系列的增设、整合和取消由国家确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各系列内的专业设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二)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在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正高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凡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可按规定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坚持又红又专、德才兼备。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突出政治品格。专业技术人才要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品质,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五)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基本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可将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的依据。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六)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自然科学研究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科学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以及技术创新与集成、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突出评价其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业绩贡献;高等教育人才,突出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贡献以及其学术能力、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决策、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业绩贡献;中小学教师,突出评价其教书育人、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的业绩贡献;医疗卫生人才,突出评价其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及创新能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业绩贡献;工程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设计、工艺标准开发的业绩贡献;农业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业绩贡献;经营管理人才,突出评价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引领作用、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业绩贡献;文化艺术人才,突出评价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世界及民族文化精神的业绩贡献。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七)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推行职称评审全员答辩,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有条件的行业可开展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采用考试与评审结合的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属地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同等对待,不同体制、不同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或省人才、人事(外专)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双师”制度,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可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九)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畅通人才评价特殊通道。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等职称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的“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的特殊评审。取得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取得重大成果或突出贡献的,可打破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层级限制,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批准离岗创业、多点执业及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其离岗工作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在不同工作岗位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未参加过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视本人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业绩贡献和现有工作岗位的需要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十一)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程序、超范围评审及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职称评审权。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二)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应保障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的各项待遇,为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提供便捷的继续教育服务,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岗位聘用开展职称评审。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完善职称竞聘上岗机制,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四)促进职称工作服务基层和脱贫攻坚。完善符合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的评价标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在教育、卫生、农业、科技、工程等系列建立完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所评职称在基层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开展单独评审。基层事业单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扶贫、支教、支农、支医、支文、支企等多种渠道,采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文化教育等形式,到基层完成一定数量的服务任务。“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成效,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五)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州)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天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绵阳科技城、德阳重大装备制造基地、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和军地优势资源共享转化示范区、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先导区、军民融合高端产业发展集聚区军民融合等重点区域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进一步做好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优化完善向扩权试点县(市、区)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政策。推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院、大型企业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推行职称自主评审,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用人单位按照岗位管理要求自主聘用。

      (十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面向大型企业、学校、园区等专业技术人才聚集区,积极推行职称申报评审“一站式”服务。合理确定申报评审职称的材料种类和内容,砍掉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完善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优化职称证书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区域合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十七)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及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化管理,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服务。加强评审机构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各级、各类评审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全省职称评审考试基础信息库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专业技术档案,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统筹规划、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分系列(专业)健全职称评审专业设置,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各类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价,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全面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 刘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