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

  • 2017年04月10日 16时48分
  • 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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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4月17日(星期一)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陆国庆

      联系电话:86139113

      联系邮箱:657537989@qq.com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修改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推进健康四川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工作。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者不懈努力,全省免疫规划工作成效显著,全省连续24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连续13年无白喉病例报告,15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中已有10种报告发病率降到1/10万以下。对保障全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对于进一步保障全省人民健康、如期实现“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战略目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作为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考核评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储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疫苗生产、配送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与卫生计生部门一道开展疫苗使用单位的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疫苗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处置,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闻和广电部门负责疫苗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报道。妇联负责组织动员基层妇女干部主动参与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儿童家庭提供关爱和帮助。科技部门负责支持疫苗研发及免疫规划科研立项,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儿童入户接种证查验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依法处置“医闹”行为。

      (三)健全工作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好政策协调与衔接,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建立疫苗使用动态发布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及时调整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并结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覆盖面和防病需要等评估结果,提出将部分第二类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管理并开展接种率监测的建议,在财政可负担的情况下将相关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免费提供儿童使用。各地要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在现有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要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将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鼓励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任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落实相关措施,规范疫苗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省级集中采购,逐级分发。第二类疫苗按照《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组织集中挂网采购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疫苗产品,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向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商)直接采购后供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满足人民群众接种需求。

      (二)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监督管理。对配送到四川的第二类疫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向疫苗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委托企业配送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配送企业情况,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布。民族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数量较小时,疫苗生产企业可委托当地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其配送,双方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报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开展全省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实现大数据综合储存、远程监控、交换共享和分析利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服务单位应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建立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任务、范围等科学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并采取在线地图查询与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可采取日、周接种方式,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做好接种门诊规划,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接种门诊内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必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各接种服务单位要统筹推进预防接种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预防接种均等化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儿童疫苗接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成人第二类疫苗接种台账,注重保护接种者个人信息安全。接种服务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相关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未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四)提高科学防控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和疫苗接种率监测,综合分析疫情变化与接种率变化关系,科学评估疫情风险,为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综合防控与干预。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疫苗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药品、卫生计生监管部门检查、检验能力建设,推进建立药品专职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切实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加强抽检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省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二)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编办、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编办发〔2015〕84号)有关规定,加快核定和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要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应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94号)相关规定和《“十三五”四川省药品安全规划》要求,增加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编制,强化专职人员配备。要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监测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要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单位,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责任担当重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待遇不低于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平均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10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五)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充分考虑第二类疫苗接种工作组织管理、宣传动员、接种风险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尽快科学制定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

      五、开展宣传引导,强化督导考核

      (一)广泛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并结合“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7?28”世界肝炎防治日等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预防接种知识,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第一类疫苗接种率和第二类疫苗接种覆盖面,有效防止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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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

  • 2017年04月10日 16时48分
  • 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   为深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4月17日(星期一)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陆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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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修改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推进健康四川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工作。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者不懈努力,全省免疫规划工作成效显著,全省连续24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连续13年无白喉病例报告,15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中已有10种报告发病率降到1/10万以下。对保障全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对于进一步保障全省人民健康、如期实现“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战略目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作为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考核评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储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疫苗生产、配送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与卫生计生部门一道开展疫苗使用单位的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疫苗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处置,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闻和广电部门负责疫苗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报道。妇联负责组织动员基层妇女干部主动参与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儿童家庭提供关爱和帮助。科技部门负责支持疫苗研发及免疫规划科研立项,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儿童入户接种证查验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依法处置“医闹”行为。

      (三)健全工作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好政策协调与衔接,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建立疫苗使用动态发布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及时调整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并结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覆盖面和防病需要等评估结果,提出将部分第二类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管理并开展接种率监测的建议,在财政可负担的情况下将相关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免费提供儿童使用。各地要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在现有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要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将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鼓励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任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落实相关措施,规范疫苗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省级集中采购,逐级分发。第二类疫苗按照《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组织集中挂网采购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疫苗产品,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向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商)直接采购后供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满足人民群众接种需求。

      (二)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监督管理。对配送到四川的第二类疫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向疫苗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委托企业配送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配送企业情况,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布。民族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数量较小时,疫苗生产企业可委托当地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其配送,双方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报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开展全省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实现大数据综合储存、远程监控、交换共享和分析利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服务单位应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建立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任务、范围等科学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并采取在线地图查询与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可采取日、周接种方式,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做好接种门诊规划,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接种门诊内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必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各接种服务单位要统筹推进预防接种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预防接种均等化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儿童疫苗接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成人第二类疫苗接种台账,注重保护接种者个人信息安全。接种服务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相关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未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四)提高科学防控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和疫苗接种率监测,综合分析疫情变化与接种率变化关系,科学评估疫情风险,为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综合防控与干预。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疫苗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药品、卫生计生监管部门检查、检验能力建设,推进建立药品专职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切实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加强抽检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省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二)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编办、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编办发〔2015〕84号)有关规定,加快核定和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要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应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94号)相关规定和《“十三五”四川省药品安全规划》要求,增加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编制,强化专职人员配备。要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监测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要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单位,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责任担当重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待遇不低于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平均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10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五)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充分考虑第二类疫苗接种工作组织管理、宣传动员、接种风险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尽快科学制定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

      五、开展宣传引导,强化督导考核

      (一)广泛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并结合“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7?28”世界肝炎防治日等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预防接种知识,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第一类疫苗接种率和第二类疫苗接种覆盖面,有效防止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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