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 2016年12月09日 11时54分
  • 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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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川府发〔2016〕32号)要求,我委起草了《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现根据《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甘国平

      联系电话:028-86135079

      电子邮箱:scyzygc@163.com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不涉及注册管理、机构校验、医疗事故属地化处理、行政管理体制等调整,各地应按照《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职责。

      第四条 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上划一级、双随机、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部省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作战区领头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它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所、门诊部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军队)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由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或依托“三医综合监管平台”重点选取医疗机构,随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责令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保障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督、医院、疾控、血站等卫生单位负责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人,还可吸纳医疗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部门。

      第十条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汇报;

      (二)研究制定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有效措施;

      (三)研究决定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年度计划和方案;

      (四)研究监管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研究处理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研究、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按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实施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工作;

      (三)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

      (四)分析评估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情况;

      (五)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需研究解决的议题;

      (六)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监督举报电话“12320”,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七)承办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部门、单位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管比例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能力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省、市、县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30%。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每年应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医疗机构实现日常监管全覆盖。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要有效利用各种监管途径和手段,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和年度考核,对依法执业、医疗管理、医疗服务、经济运行、精准扶贫、指令性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执业监管事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资质、医疗机构校验、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技术应用、医院感染管理、手术医师授权等情况。

      医疗管理监管事项包括坚持公益性、履行功能定位、落实核心制度、执行诊疗规范、合理用药管理、规范命名、推进“减量提质”、开展三、四级手术、限制性医疗技术备案、专科学科建设、推动收治患者病种结构变化等情况。

      医疗服务监管事项包括开展临床路径、日间手术、预约诊疗、远程会诊、便民门诊,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落实院务公开,加强“三防”建设,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范院内投诉管理,落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情况。

      经济运行监管事项包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优化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落实财务风险管控,规范使用重点项目资金,合理配备人力资源,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建立实施大型设备购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效益评估制度等情况。

      精准扶贫监管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落实健康扶贫相关要求,实施医疗卫生计生扶贫“五大行动”,尤其是开展医疗救助扶持行动,实现贫困患者就医精准识别,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和“一站式”报销服务,严格控制贫困患者自费药械使用,落实“十免四补助”政策,实现年度医疗卫生计生扶贫目标等情况。

      政府指令性任务监管事项包括推行分级诊疗,规范双向转诊,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城乡对口支援、医联体建设、义诊巡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参加所在辖区医疗紧急救治体系,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任务等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监管事项包括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落实“九不准”规定,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开展第三方行风政风测评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应制定医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逐年实施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客观评价医院领导班子的工作绩效、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五章 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管理水平、医疗安全状况等因素,结合“三医综合监管平台”预警信息,编制年度日常监管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日常监管计划或方案应当包括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频次以及抽查医疗机构类别、抽查比例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监管的最新要求,制定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要点表,市、县两级可结合实际对日常监管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应分级对监管人员进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管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对监管的重点内容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内容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鼓励医疗机构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自身经营、管理、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结果每年至少进行1次内部通报,给予相应行政处理,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公示,逐步建立监督管理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一年内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制度管理,动态更新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结果与财政补助力度、项目资金分配、薪酬总体水平、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医院领导班子任期及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向本人及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反馈建议,作为调整岗位、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监督管理成绩优良的医疗机构给予表扬,对一年内连续3次监督管理受通报批评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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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 2016年12月09日 11时54分
  • 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川府发〔2016〕32号)要求,我委起草了《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现根据《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甘国平

      联系电话:028-86135079

      电子邮箱:scyzygc@163.com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不涉及注册管理、机构校验、医疗事故属地化处理、行政管理体制等调整,各地应按照《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职责。

      第四条 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上划一级、双随机、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部省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作战区领头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它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所、门诊部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军队)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由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或依托“三医综合监管平台”重点选取医疗机构,随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责令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保障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督、医院、疾控、血站等卫生单位负责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人,还可吸纳医疗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部门。

      第十条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汇报;

      (二)研究制定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有效措施;

      (三)研究决定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年度计划和方案;

      (四)研究监管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研究处理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研究、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按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实施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工作;

      (三)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

      (四)分析评估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情况;

      (五)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需研究解决的议题;

      (六)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监督举报电话“12320”,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七)承办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部门、单位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管比例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能力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省、市、县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30%。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每年应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医疗机构实现日常监管全覆盖。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要有效利用各种监管途径和手段,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和年度考核,对依法执业、医疗管理、医疗服务、经济运行、精准扶贫、指令性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执业监管事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资质、医疗机构校验、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技术应用、医院感染管理、手术医师授权等情况。

      医疗管理监管事项包括坚持公益性、履行功能定位、落实核心制度、执行诊疗规范、合理用药管理、规范命名、推进“减量提质”、开展三、四级手术、限制性医疗技术备案、专科学科建设、推动收治患者病种结构变化等情况。

      医疗服务监管事项包括开展临床路径、日间手术、预约诊疗、远程会诊、便民门诊,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落实院务公开,加强“三防”建设,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范院内投诉管理,落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情况。

      经济运行监管事项包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优化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落实财务风险管控,规范使用重点项目资金,合理配备人力资源,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建立实施大型设备购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效益评估制度等情况。

      精准扶贫监管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落实健康扶贫相关要求,实施医疗卫生计生扶贫“五大行动”,尤其是开展医疗救助扶持行动,实现贫困患者就医精准识别,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和“一站式”报销服务,严格控制贫困患者自费药械使用,落实“十免四补助”政策,实现年度医疗卫生计生扶贫目标等情况。

      政府指令性任务监管事项包括推行分级诊疗,规范双向转诊,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城乡对口支援、医联体建设、义诊巡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参加所在辖区医疗紧急救治体系,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任务等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监管事项包括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落实“九不准”规定,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开展第三方行风政风测评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应制定医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逐年实施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客观评价医院领导班子的工作绩效、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五章 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管理水平、医疗安全状况等因素,结合“三医综合监管平台”预警信息,编制年度日常监管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日常监管计划或方案应当包括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频次以及抽查医疗机构类别、抽查比例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监管的最新要求,制定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要点表,市、县两级可结合实际对日常监管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应分级对监管人员进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管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实施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对监管的重点内容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内容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鼓励医疗机构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自身经营、管理、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结果每年至少进行1次内部通报,给予相应行政处理,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公示,逐步建立监督管理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一年内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制度管理,动态更新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结果与财政补助力度、项目资金分配、薪酬总体水平、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医院领导班子任期及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向本人及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反馈建议,作为调整岗位、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监督管理成绩优良的医疗机构给予表扬,对一年内连续3次监督管理受通报批评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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