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6年12月19日 11时35分
  • 来源: 省旅游发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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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3〕42号)等有关精神,我单位开创了入境游市场的宣传营销新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的作用,联合四川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该试行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015年至2016年两年。

      为了持续鼓励境内外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到宣传推广营销四川旅游,我单位会同四川省财政厅正在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就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送审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7年1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处,邮编:610021

      2、传真:028-86702691

      3、电子邮箱:157753306@qq.com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5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拓来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境内景区、酒店、航空公司和境内外旅行社。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入境奖励包括组织入境旅游奖励和境外宣传促销奖励两类。

      第五条 组织入境旅游奖励,包括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励和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两类。

      (一)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励

      奖励对象:在四川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实际接待来川旅游的境外游客人天数总量列全省前十位的旅行社。

      奖励标准:根据排名次序给予40-22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40万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递减2万元,第十名奖励22万元。

      (二)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

      奖励对象:在四川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实际接待来川旅游的境外游客不低于2000人、人天数增量列全省前十位的旅行社,已获得上一年度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的旅行社不能再申请该项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排名次序给予20-2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递减2万元,第十名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境外宣传促销奖励,包括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赴境外旅游促销和邀请境外旅行社或媒体记者赴我省线路考察等奖励。

      (一)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奖励对象: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台、Expedia或TripAdvisor等境外旅游网站,公共区域LED、灯箱和城市公 共交通等)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的境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按广告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单笔奖励不超过80万元,单家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 

      1.自主赴境外参加国际旅展奖

      奖励对象:自主赴四川主要客源地参加国际知名旅展,并自行购买展位并在展场专售四川旅游产品的境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航空公司;

      奖励标准:每次参展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次;

      2.参加省旅发委组团赴境外宣传营销奖励。

      奖励对象:全程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境外旅游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境内景区、酒店、旅行社、航空公司(承办我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该次境外宣传推广活动项目的旅行企业不能申请该项)

      奖励标准:补助1名参团一线营销人员的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和参团期间的境外城市间机票费。

      3.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奖励。

      奖励对象: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举办宣传四川旅游推广活动的境内景区、酒店、航空公司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按推广活动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单笔奖励不超过80万元,单家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邀请境外旅行社或媒体记者赴我省线路考察奖励。

      奖励对象:上一年度获得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的境内旅行社,且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奖励标准:邀请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旅行商或媒体记者共计不超过10人来川进行四川旅游线路考察、采风,在川考察时间不超过8天,按照600元/人.天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申请奖励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申报奖励,并提交相关资料。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事前和事后申报材料,其它时间不接受申报。资料及具体要求附后。

      第八条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成立奖励评审小组,结合当年入境旅游市场工作计划和客源市场实际情况,负责按照另行制定的有关流程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奖励资金,并在四川旅游政务网(www.scta.gov.cn)和四川旅游资讯网(www.tsichuan.com)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公示结果在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办公会议通报,四川省旅游发展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并将材料永久保存。

      第九条 不符合奖励对象范围、申报材料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条 “入境游客人天数排名奖励”、“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资金;“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赴境外旅游促销奖”、“邀请境外旅行社或媒体赴我省线路考察奖”,在本年度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的,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奖励资金。在本年度11月1日(含)之后启动或完成的项目于次年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该项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运作入境旅游,扰乱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内容有修订,则当年在10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当年11月1日(含)之后启动或完成的项目及当年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申报按照修订后的新办法执行。

      2016年11月1日(含)之后启动或完成的项目及2016年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申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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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6年12月19日 11时35分
  • 来源: 省旅游发展委
  •   为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3〕42号)等有关精神,我单位开创了入境游市场的宣传营销新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的作用,联合四川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该试行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015年至2016年两年。

      为了持续鼓励境内外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到宣传推广营销四川旅游,我单位会同四川省财政厅正在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就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送审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7年1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处,邮编:610021

      2、传真:028-86702691

      3、电子邮箱:157753306@qq.com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5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拓来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境内景区、酒店、航空公司和境内外旅行社。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入境奖励包括组织入境旅游奖励和境外宣传促销奖励两类。

      第五条 组织入境旅游奖励,包括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励和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两类。

      (一)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励

      奖励对象:在四川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实际接待来川旅游的境外游客人天数总量列全省前十位的旅行社。

      奖励标准:根据排名次序给予40-22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40万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递减2万元,第十名奖励22万元。

      (二)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

      奖励对象:在四川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实际接待来川旅游的境外游客不低于2000人、人天数增量列全省前十位的旅行社,已获得上一年度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的旅行社不能再申请该项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排名次序给予20-2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递减2万元,第十名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境外宣传促销奖励,包括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赴境外旅游促销和邀请境外旅行社或媒体记者赴我省线路考察等奖励。

      (一)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奖励对象: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台、Expedia或TripAdvisor等境外旅游网站,公共区域LED、灯箱和城市公 共交通等)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的境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按广告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单笔奖励不超过80万元,单家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赴境外旅游促销奖励 

      1.自主赴境外参加国际旅展奖

      奖励对象:自主赴四川主要客源地参加国际知名旅展,并自行购买展位并在展场专售四川旅游产品的境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航空公司;

      奖励标准:每次参展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次;

      2.参加省旅发委组团赴境外宣传营销奖励。

      奖励对象:全程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境外旅游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境内景区、酒店、旅行社、航空公司(承办我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该次境外宣传推广活动项目的旅行企业不能申请该项)

      奖励标准:补助1名参团一线营销人员的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和参团期间的境外城市间机票费。

      3.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奖励。

      奖励对象: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举办宣传四川旅游推广活动的境内景区、酒店、航空公司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按推广活动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单笔奖励不超过80万元,单家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邀请境外旅行社或媒体记者赴我省线路考察奖励。

      奖励对象:上一年度获得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的境内旅行社,且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奖励标准:邀请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旅行商或媒体记者共计不超过10人来川进行四川旅游线路考察、采风,在川考察时间不超过8天,按照600元/人.天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申请奖励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申报奖励,并提交相关资料。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事前和事后申报材料,其它时间不接受申报。资料及具体要求附后。

      第八条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成立奖励评审小组,结合当年入境旅游市场工作计划和客源市场实际情况,负责按照另行制定的有关流程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奖励资金,并在四川旅游政务网(www.scta.gov.cn)和四川旅游资讯网(www.tsichuan.com)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公示结果在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办公会议通报,四川省旅游发展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并将材料永久保存。

      第九条 不符合奖励对象范围、申报材料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条 “入境游客人天数排名奖励”、“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资金;“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赴境外旅游促销奖”、“邀请境外旅行社或媒体赴我省线路考察奖”,在本年度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的,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奖励资金。在本年度11月1日(含)之后启动或完成的项目于次年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该项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运作入境旅游,扰乱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内容有修订,则当年在10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当年11月1日(含)之后启动或完成的项目及当年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入境游客人天数增量排名奖励申报按照修订后的新办法执行。

      2016年11月1日(含)之后启动或完成的项目及2016年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申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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