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古蔺县高先生反映问题的答复
1.基本情况。3月20日,收到高先生热线后,国土资源厅立即致电古蔺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迅速组织核查,妥善处理,并下发了《关于迅速核查阳关政务反映问题的函》。古蔺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交办线索反映情况纳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期间,厅执法局多次进行了督导,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举报中反映所涉及的茶山位于古蔺县双沙镇白沙村8组,该茶山在70年代由当地关园大队(现白沙村)组织全大队投工投劳建成,经营管理权属于白沙村集体,涉及土地原属于白沙村八社集体土地,茶山面积约28亩。上世纪80年代土地未承包到户,白沙村村委会负责管理。2009年,白沙村村民委员会将该茶山承包予白沙八社社长姜付罗经营管理。至2013年左右,姜付罗胞兄姜付平(现已过世)、姜付举在姜付罗承包茶山中各自修建楼房1栋,总占地面积约400m2。反映卖地建坟的问题,实际是2015年白沙镇政府进行白沙村5组青龙坡滑坡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建居民防灾搬迁点,白沙镇政府与白沙村村委协调将其中涉及到的黄正双(白沙镇5组人)家2座坟墓搬迁至茶山,另一座是高吉国(白沙村5组人)私人与姜付罗协商占用茶山土地为其母亲建造的坟墓。反映的公路为2012年德安村修建的通村公路,目前已经硬化,该茶山处的公路长约500m,宽4.5m。
2.处理情况。涉及茶山经营问题,属于村集体财产管理问题;姜付平2012年占地新修建的房屋办理了批准手续,不属于违法行为;姜付举是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户,根据政策可以边建边批,该户2013年占地新修建房屋至今未办理批准手续,责令其完善相关手续;因滑坡搬迁点占地搬迁的两座坟墓及高吉国为其母建造的一座坟墓的占地问题,由于茶山不属于耕地,是林地(林权证编号蔺林镇字(2008)第251900217号),古蔺县国土局把该情况抄告相关单位,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通村公路属于农村道路范畴,应视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涉及用地审批,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3.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已将核查情况与举报人电话进行了沟通,一是召集了白沙村8组现任社长杨云杰、村民代表陈奉先、陈君福、杨辉菊,进行了现场座谈,调查取证。二是明确告知了举报人关于举报中涉及的两栋村民房屋,其中一栋有建房批准书、另一栋属于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户,根据政策可以边建边批,已经要求屋主限期完善其相关手续。三是茶山中公路宽度为4.5m,属于农村道路范畴,应视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涉及用地审批,亦不属于违法行为。五是关于举报茶山中占地建坟,占用地类为林地,尽快把该情况抄告相关单位,由有权机关给予处理。五是举报中“变卖他人”问题,由于姜付罗在承包茶山期间并未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故买卖土地不成立,据调查中发现姜付罗在任期间涉及到的经济问题(修建坟墓、公路等),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函告双沙镇政府,待其调查处理。六是目前茶山涉及到村集体财产权益问题,建议通过该村村委组织村民一事一议解决。
经过以上解释,举报人对处理意见表示认可。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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