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宜宾市翠屏区周先生反映问题的答复

  • 2018年06月11日 08时59分
  • 来源: 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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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幸福村5组小亿反映:1.2014年4月我们村征地,由于2015年政策交替,我们2014年所签征地拆迁协议属于提前搬迁,不给人均2000元搬迁奖;而村上文书房屋远超2015年6月30日折除而6组在2015年签都有搬迁奖。到市国土局政策法规科咨询,被告诉这个应该可以争取。2.由于政策不宣传,导致我在5组组长、代表的见证下购买了农转非指标。3.2017年又一次非法征地:我与社员租地种植沙仁不赔。4.当地农转非指标应安置200人、而生产队只转了150人,剩下的50个名额安置费应付生产队吗?5.土地补偿费70%归政府用于安置,还是应该给生产队?

      1.基本情况。经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调查,反映人小亿系宜宾市翠屏区幸福村五社社员周祥亿。根据2014年3月20日翠屏区政府批准的关于审批《旧城改造提升工程南线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补偿方案》(翠区征地中心〔2014〕1号)规定:1、按时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完成房屋拆迁后给予每人10000元按时搬迁奖励;2、一次性过度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出房屋的,给予每个应安置人员一次性过渡奖1500元。

      根据2015年1月1日后开展执行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0号)规定:1、按时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出房屋的,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8000元的标准给予按时搬迁奖励;2、提前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前搬迁交出房屋的,除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外,再按照每提前一天每个应安置人员奖励300元,每个应安置人员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3、整体搬迁奖励: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地社为单位,被征地社的被拆迁户均按时或者提前实施搬迁交出房屋的,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2000元的标准给予整体搬迁奖励。周祥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2014年11月29日签订,故其搬迁奖励应发放11500元/人;村文书文功富于2016年9月1日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关于周祥亿反映“由于政策不宣传,导致我们在5组组长、代表的见证下购买了农转非指标”的问题。2014年4月28日与与幸福村五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转非指标192人,其妻姜万春是非农人口,周祥亿与别的农户转让农转非指标,将姜万春报来要求享受农转非安置相关待遇,经到区公安分局查证,其妻姜万春是非农业人员,故不能办理农转非,不能享受农转非相关待遇。

      关于周祥亿反映“2017年又一次非法征地,我与社员租地种植沙仁不赔”的问题。2017年3月7日与幸福五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幸福五社92.8560亩集体土地,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866099.70元,已足额支付给幸福五社,其与村民租地种植的沙仁应与五社和租地给他的村民协商。

      关于周祥亿反映“当地农转非指标应安置200人、而生产队只转了150人,剩下的50个名额安置费应付生产队吗?”的问题。2014年4月28日与幸福五社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载明农转非指标192人,社未报够的农转非指标多次发通知要求其上报,但一直未报,五社于2017年底书面承诺不再上报。

      关于周祥亿反映“土地补偿费70%归政府用于安置,还是用该给生产队?”的问题。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31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实行农业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和使用,70%用于支付应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等(以下简称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故土地补偿费70%政府用于安置农转非村民。

      2.处理情况。收到该问题(诉求)当天,国土资源厅要求宜宾市翠屏区国土资源局对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3.处理结果和反馈情况。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与反映人进行了沟通,向反映人耐心的解释了相关政策,下一步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工作人员业务的培训。国土资源厅也在节目中对相关情况作了反馈。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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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周先生反映问题的答复

  • 2018年06月11日 08时59分
  • 来源: 国土资源厅
  •   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幸福村5组小亿反映:1.2014年4月我们村征地,由于2015年政策交替,我们2014年所签征地拆迁协议属于提前搬迁,不给人均2000元搬迁奖;而村上文书房屋远超2015年6月30日折除而6组在2015年签都有搬迁奖。到市国土局政策法规科咨询,被告诉这个应该可以争取。2.由于政策不宣传,导致我在5组组长、代表的见证下购买了农转非指标。3.2017年又一次非法征地:我与社员租地种植沙仁不赔。4.当地农转非指标应安置200人、而生产队只转了150人,剩下的50个名额安置费应付生产队吗?5.土地补偿费70%归政府用于安置,还是应该给生产队?

      1.基本情况。经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调查,反映人小亿系宜宾市翠屏区幸福村五社社员周祥亿。根据2014年3月20日翠屏区政府批准的关于审批《旧城改造提升工程南线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补偿方案》(翠区征地中心〔2014〕1号)规定:1、按时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完成房屋拆迁后给予每人10000元按时搬迁奖励;2、一次性过度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出房屋的,给予每个应安置人员一次性过渡奖1500元。

      根据2015年1月1日后开展执行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0号)规定:1、按时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出房屋的,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8000元的标准给予按时搬迁奖励;2、提前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前搬迁交出房屋的,除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外,再按照每提前一天每个应安置人员奖励300元,每个应安置人员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3、整体搬迁奖励: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地社为单位,被征地社的被拆迁户均按时或者提前实施搬迁交出房屋的,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2000元的标准给予整体搬迁奖励。周祥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2014年11月29日签订,故其搬迁奖励应发放11500元/人;村文书文功富于2016年9月1日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关于周祥亿反映“由于政策不宣传,导致我们在5组组长、代表的见证下购买了农转非指标”的问题。2014年4月28日与与幸福村五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转非指标192人,其妻姜万春是非农人口,周祥亿与别的农户转让农转非指标,将姜万春报来要求享受农转非安置相关待遇,经到区公安分局查证,其妻姜万春是非农业人员,故不能办理农转非,不能享受农转非相关待遇。

      关于周祥亿反映“2017年又一次非法征地,我与社员租地种植沙仁不赔”的问题。2017年3月7日与幸福五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幸福五社92.8560亩集体土地,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866099.70元,已足额支付给幸福五社,其与村民租地种植的沙仁应与五社和租地给他的村民协商。

      关于周祥亿反映“当地农转非指标应安置200人、而生产队只转了150人,剩下的50个名额安置费应付生产队吗?”的问题。2014年4月28日与幸福五社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载明农转非指标192人,社未报够的农转非指标多次发通知要求其上报,但一直未报,五社于2017年底书面承诺不再上报。

      关于周祥亿反映“土地补偿费70%归政府用于安置,还是用该给生产队?”的问题。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31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实行农业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和使用,70%用于支付应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等(以下简称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故土地补偿费70%政府用于安置农转非村民。

      2.处理情况。收到该问题(诉求)当天,国土资源厅要求宜宾市翠屏区国土资源局对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3.处理结果和反馈情况。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与反映人进行了沟通,向反映人耐心的解释了相关政策,下一步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工作人员业务的培训。国土资源厅也在节目中对相关情况作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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