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董先生反映问题的答复
1.基本情况。2000年董先生遭受人身损害,绵阳市法院于2001年作出判决,判决对方支付董先生4万元。后于2004年向法院申请执行,启动了执行程序,因对方房屋已作抵押,法院没有执行到。董先生后来了解到被执行人现在有房屋且有两部汽车,属于有财产可执行的范畴。
2.处理情况:由我厅指派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建议董先生到省法律援助中心或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代书一份执行申请书或恢复执行申请书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书递交到执行法院。通过现在的限制高消费能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3.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董先生对我厅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政策解答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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