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解读

  • 2021年01月05日 15时09分
  • 来源: 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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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一、立法背景

    四川是水利大省,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129万处,其中水库8239座,水闸4163座,塘坝41万座,堤防7979公里,形成蓄引提水能力338.15亿立方米,形成有效灌溉面积3181万亩。随着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全省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数量明显递增。因缺乏可直接计算适用的补偿规范,各地在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掌握、执收实践方面操作不一。为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行为,为加快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提供坚强水利支撑,出台适合省情、统一规范的补偿办法十分必要。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厅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前往省内20多个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山东、广东等省份开展实地调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12个相关单位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在水利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通过司法厅合法性审查。20201229日,《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二、主要精神

    《办法》遵循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规定了补偿方式、补偿金的计算和执收使用以及工程验收、权属划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内容

    (一)关于《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由规范目的、适用范围、补偿原则、占用审批、审批要求、替代工程、工程验收、权属划分、恢复原貌、占用补偿、补偿执收、补偿使用、管理监督、其他规定、解释主体及生效时间等内容组成。《办法》附件为《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以明确占用项目类别及补偿计算标准,提高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就实践中常见的占压、跨越、穿越、临近水利工程并影响水利工程功能作用发挥等占用行为,明确了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等效替代、占用补偿原则。

    针对不同占用类型,合理区分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等情形,分类管理、科学细化占用补偿计算方式。

    规范相关主体职责职能,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发现违规建设行为的,及时报送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依法查处;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相关要求施工建设。

    《办法》严格遵守《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明确规定依法交纳与执收的占用补偿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占用补偿执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对票据管理、占用补偿金使用原则等予以了明确与规范。

    (二)关于《细则》。

    《细则》对占用行为予以了分类,分为长期性占用和临时性占用;同时对占用类型进行了区分,分为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四大基本类型。

    “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类型:以《房产测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通常采用的投影面积确定占用面积,针对长期或临时占用类型,分别参照占用区域所在地当年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或者土地使用权租赁基准价格作为占用补偿金计算基准。同时为兼顾地区差异与实际,若当地未公布土地使用权租赁基准价格、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依法评估。

    “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类型:分为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影响发电,以及因为修建桥梁、码头、取水建筑物或者修建穿越渠(河)道的输油、输气、输水、输电、通讯管线工程等导致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影响防洪等情形。就影响用水与发电,分别参照实际受影响的水量、电量,兼顾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等行业标准,综合考虑水利设施剩余合理使用年限计算相应占用补偿数额;就影响水利工程或防洪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占用方应当在水利工程所在河段的上、下游修建符合防洪论证报告、水资源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堤防或护坡,或者按照相关要求对工程所在河段的上、下游河段、堤防或护坡等工程进行加固整治。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类型:分别对输电线路及电杆、电灯(塔),弱电、光纤、通讯电缆以及管道及沟、涵等予以量化标准,便于各地实际计算占用补偿数额。

    “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类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照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及临时、长期占用等情况,组织编制增加运行维护成本相关专题报告,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执收占用补偿金。

    考虑到核算办法不可能逐一穷尽罗列实践中的各种占用类型,因此拟定其他占用补偿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其他类型占用补偿金可以由被占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补偿基准参考行业标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往签订并执行的同类型占用补偿协议综合确定;可以由占用方聘请具有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评定,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此外,《细则》规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占用补偿执收实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征求相关主体意见建议,对所涉补偿标准依法予以动态调整或更新补充,以体现占用补偿工作与时俱进与科学严谨。

    综上,《办法》及《细则》的出台,贯彻遵循了《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有助于提升我省水治理体系和水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我省水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责任编辑: 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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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解读

  • 2021年01月05日 15时09分
  • 来源: 水利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一、立法背景

    四川是水利大省,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129万处,其中水库8239座,水闸4163座,塘坝41万座,堤防7979公里,形成蓄引提水能力338.15亿立方米,形成有效灌溉面积3181万亩。随着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全省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数量明显递增。因缺乏可直接计算适用的补偿规范,各地在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掌握、执收实践方面操作不一。为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行为,为加快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提供坚强水利支撑,出台适合省情、统一规范的补偿办法十分必要。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厅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前往省内20多个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山东、广东等省份开展实地调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12个相关单位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在水利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通过司法厅合法性审查。20201229日,《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二、主要精神

    《办法》遵循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规定了补偿方式、补偿金的计算和执收使用以及工程验收、权属划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内容

    (一)关于《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由规范目的、适用范围、补偿原则、占用审批、审批要求、替代工程、工程验收、权属划分、恢复原貌、占用补偿、补偿执收、补偿使用、管理监督、其他规定、解释主体及生效时间等内容组成。《办法》附件为《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以明确占用项目类别及补偿计算标准,提高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就实践中常见的占压、跨越、穿越、临近水利工程并影响水利工程功能作用发挥等占用行为,明确了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等效替代、占用补偿原则。

    针对不同占用类型,合理区分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等情形,分类管理、科学细化占用补偿计算方式。

    规范相关主体职责职能,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发现违规建设行为的,及时报送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依法查处;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相关要求施工建设。

    《办法》严格遵守《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明确规定依法交纳与执收的占用补偿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占用补偿执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对票据管理、占用补偿金使用原则等予以了明确与规范。

    (二)关于《细则》。

    《细则》对占用行为予以了分类,分为长期性占用和临时性占用;同时对占用类型进行了区分,分为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四大基本类型。

    “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类型:以《房产测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通常采用的投影面积确定占用面积,针对长期或临时占用类型,分别参照占用区域所在地当年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或者土地使用权租赁基准价格作为占用补偿金计算基准。同时为兼顾地区差异与实际,若当地未公布土地使用权租赁基准价格、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依法评估。

    “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类型:分为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影响发电,以及因为修建桥梁、码头、取水建筑物或者修建穿越渠(河)道的输油、输气、输水、输电、通讯管线工程等导致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影响防洪等情形。就影响用水与发电,分别参照实际受影响的水量、电量,兼顾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等行业标准,综合考虑水利设施剩余合理使用年限计算相应占用补偿数额;就影响水利工程或防洪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占用方应当在水利工程所在河段的上、下游修建符合防洪论证报告、水资源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堤防或护坡,或者按照相关要求对工程所在河段的上、下游河段、堤防或护坡等工程进行加固整治。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类型:分别对输电线路及电杆、电灯(塔),弱电、光纤、通讯电缆以及管道及沟、涵等予以量化标准,便于各地实际计算占用补偿数额。

    “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类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照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及临时、长期占用等情况,组织编制增加运行维护成本相关专题报告,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执收占用补偿金。

    考虑到核算办法不可能逐一穷尽罗列实践中的各种占用类型,因此拟定其他占用补偿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其他类型占用补偿金可以由被占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补偿基准参考行业标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往签订并执行的同类型占用补偿协议综合确定;可以由占用方聘请具有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评定,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此外,《细则》规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占用补偿执收实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征求相关主体意见建议,对所涉补偿标准依法予以动态调整或更新补充,以体现占用补偿工作与时俱进与科学严谨。

    综上,《办法》及《细则》的出台,贯彻遵循了《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有助于提升我省水治理体系和水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我省水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责任编辑: 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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