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2018年05月17日 17时27分
  • 来源: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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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该《监督办法》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制定依据是: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及201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贯彻国家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该《监督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适用本办法。

      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该《监督办法》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

      四、该《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监督办法》共9章,52条,近6200字。一是明确了起草依据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类别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性。二是确立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原则、经济实力要求和程序及材料要求。三是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的相关要求。五是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相关要求。六是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七是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信息公开基本办法。八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作出了规定。

      五、怎样保障该《监督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二是加强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学习宣传和政策解读。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学习宣传和政策解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三是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相应的细化的配套政策措施,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保障。

      六、《监督办法》相关规定解读

      (一)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督办法》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三)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督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四)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办法》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监督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六)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监督办法》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七)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该如何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二是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四是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八)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办法》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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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2018年05月17日 17时27分
  • 来源: 教育厅
  •   一、制定该《监督办法》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制定依据是: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及201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贯彻国家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该《监督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适用本办法。

      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该《监督办法》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

      四、该《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监督办法》共9章,52条,近6200字。一是明确了起草依据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类别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性。二是确立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原则、经济实力要求和程序及材料要求。三是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的相关要求。五是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相关要求。六是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七是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信息公开基本办法。八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作出了规定。

      五、怎样保障该《监督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二是加强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学习宣传和政策解读。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学习宣传和政策解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三是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相应的细化的配套政策措施,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保障。

      六、《监督办法》相关规定解读

      (一)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督办法》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三)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督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四)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办法》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监督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六)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监督办法》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七)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该如何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二是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四是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八)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办法》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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