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7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点解读

  • 2017年09月28日 11时2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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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要求,四川省发改委等6部门日前及时制定下发了《四川省2017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储粮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又共同下达了《关于做好2017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针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现对《预案》及相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1、今年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是多少?是什么环节的价格?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质量标准是什么?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201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籼稻为标准品,国家公布今年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是1.36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标准品中籼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等内品。各市(州)人民政府、地方各部门和各收储企业要积极做好质量标准宣传,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售粮前整晒、烘干,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农户收入。

      2、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和启动在什么时间?

      《预案》规定: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内,经省价格监测部门确认市场价格已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将会同四川省发改、粮食、农业、农发行等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启动。今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9月28日在四川省启动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期间,如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即停止最低价收购。

      3、收储库点是怎么确定的?《预案》规定:“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四川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预案》第四条规定了成为委托收储库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粮食收购资格、工商登记、农发行开户、自有仓容、仓房条件、设施配备、安全生产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3年内在收储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具体要求。

      4、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是什么关系?

      中储粮直属企业是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委托收储库点是经中储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共同审核,接受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的代收库点。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只有民事合同关系,共同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最低收购价库点的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政策执行主体,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为降低委托收储的资金风险,《预案》明确规定,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合同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并进行共同监管。

      5、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三方“四个共同”指的是什么?

      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四个共同”机制,即:“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国家分环节细化了三方“四个共同”的具体要求。比如,“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等情况,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商定解决办法,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6、对参与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有何具体便民利民工作要求?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所有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稻谷国家标准做好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结付农民交售中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实际情况,利用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当场如实填写或打印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同时积极开展对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者售粮的预约服务;对少量交售粮食的直接生产者开辟绿色通道;为售粮农户提供等候休息场所、茶水、简易医药等服务。

      7、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如何验收?

      《预案》规定:“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籼稻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会同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要对各地验收情况及时组织抽检、核查,其中质量抽检由四川省粮油中心监测站实施。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中籼稻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并扣回托市收购资金本息及相关政策性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原则上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

      8、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粮权属于谁?如何销售?

      《预案》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同时,规定“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9、违反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怎么追责?

      按照《预案》和国家5部门关于“四个共同”机制的相关规定,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储存、出库过程中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特别是存在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造成损失的,属中央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和赔付;属其他收储库点的,用当事企业的保证金和其他担保资产进行赔付,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追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有关人员按人事管理关系进行问责,即:违规企业属于中央粮食企业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直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预案》明确,“出现‘出库难’问题,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不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市(州)粮食局会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农发行市(州)分行负责协调处理”。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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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2017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点解读

  • 2017年09月28日 11时2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要求,四川省发改委等6部门日前及时制定下发了《四川省2017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储粮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又共同下达了《关于做好2017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针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现对《预案》及相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1、今年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是多少?是什么环节的价格?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质量标准是什么?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201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籼稻为标准品,国家公布今年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是1.36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标准品中籼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等内品。各市(州)人民政府、地方各部门和各收储企业要积极做好质量标准宣传,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售粮前整晒、烘干,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农户收入。

      2、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和启动在什么时间?

      《预案》规定: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内,经省价格监测部门确认市场价格已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将会同四川省发改、粮食、农业、农发行等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启动。今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9月28日在四川省启动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期间,如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即停止最低价收购。

      3、收储库点是怎么确定的?《预案》规定:“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四川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预案》第四条规定了成为委托收储库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粮食收购资格、工商登记、农发行开户、自有仓容、仓房条件、设施配备、安全生产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3年内在收储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具体要求。

      4、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是什么关系?

      中储粮直属企业是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委托收储库点是经中储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共同审核,接受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的代收库点。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只有民事合同关系,共同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最低收购价库点的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政策执行主体,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为降低委托收储的资金风险,《预案》明确规定,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合同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并进行共同监管。

      5、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三方“四个共同”指的是什么?

      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四个共同”机制,即:“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国家分环节细化了三方“四个共同”的具体要求。比如,“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等情况,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商定解决办法,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6、对参与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有何具体便民利民工作要求?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所有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稻谷国家标准做好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结付农民交售中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实际情况,利用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当场如实填写或打印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同时积极开展对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者售粮的预约服务;对少量交售粮食的直接生产者开辟绿色通道;为售粮农户提供等候休息场所、茶水、简易医药等服务。

      7、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如何验收?

      《预案》规定:“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籼稻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会同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要对各地验收情况及时组织抽检、核查,其中质量抽检由四川省粮油中心监测站实施。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中籼稻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并扣回托市收购资金本息及相关政策性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原则上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

      8、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粮权属于谁?如何销售?

      《预案》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同时,规定“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9、违反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怎么追责?

      按照《预案》和国家5部门关于“四个共同”机制的相关规定,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储存、出库过程中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特别是存在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造成损失的,属中央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和赔付;属其他收储库点的,用当事企业的保证金和其他担保资产进行赔付,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追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有关人员按人事管理关系进行问责,即:违规企业属于中央粮食企业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直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预案》明确,“出现‘出库难’问题,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不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市(州)粮食局会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农发行市(州)分行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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