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内涵的若干理解

  • 2016年12月09日 20时21分
  • 来源: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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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该文件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年初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当中所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亮点纷呈,很多要求均是首次提出。其中一个值得称道的是首次对政务公开内涵进行了界定。实施细则指出: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该一定义适应新形势,从主体、内容、目的等多个维度明确了政务公开内涵。这一界定有利于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定位,并减少理论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的分歧。对这一定义,可以具体做如下几点理解。

      首先,该一定义将政务公开的主体限定于行政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限定是从狭义角度理解“政务公开”当中的“政”,聚焦政府系统的公开。其不同于过往将之理解成广义上包括党的机关以及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多主体类型的公开。这一理解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对适用主体的要求一脉相承。同时,这一理解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

      其次,这一定义从政务公开工作全链条出发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细分。具体包括“五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这些细分内容体现了几个思路。一是体现了从过往注重静态的结果公开到现如今的注重动态的全过程公开和公开后的解读回应环节。多位一体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得以确立。二是涵盖了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工作。信息公开属于“五公开”应有之义。数据开放内容予以单列。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均为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在组成部分,三者得以有机融合。三是涵盖了平台建设。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等这些平台上面承载着信息,充分利用这些平台并且注重多平台联动,信息才有可能跑起来并且跑得快。

      再有,这一定义明确了政务公开的目的,或者强调了政务公开的效果。政务公开目的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公众角度而言,政务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必需。缺乏有效的政务公开,公众的权利行使几无可能。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会议公开和重大决策草案的预公开使得公众参与权行使成为了可能。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可以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另一方面是从政府自身需求而言,政务公开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必需。及时权威的政策解读有助于减少误解误读,提升政府公信力;扩大公众参与,民意征集、政府热线等渠道平台有助于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治理能力。可以说,政务公开工作于己于他都有需求。政务公开不应简单被认为是老百姓在添乱、找茬、帮倒忙;也不应被笼统视为过于超前或是政府的一种自找麻烦、“自我革命”。

      最后,这一定义明确提出政务公开是一种制度化安排。这不同于过往有观点认为和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的一点就是政务公开缺乏制度约束。公开什么、公开多少、怎么公开均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这次定义着重提出了政务公开是一种制度化安排。政务公开既包括政府行为的公开,也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规范;政府行为的公开,主要采用自上而下行政推动、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上海政法学院 肖卫兵)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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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内涵的若干理解

  • 2016年12月09日 20时21分
  • 来源: 中青在线
  •   2016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该文件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年初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当中所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亮点纷呈,很多要求均是首次提出。其中一个值得称道的是首次对政务公开内涵进行了界定。实施细则指出: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该一定义适应新形势,从主体、内容、目的等多个维度明确了政务公开内涵。这一界定有利于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定位,并减少理论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的分歧。对这一定义,可以具体做如下几点理解。

      首先,该一定义将政务公开的主体限定于行政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限定是从狭义角度理解“政务公开”当中的“政”,聚焦政府系统的公开。其不同于过往将之理解成广义上包括党的机关以及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多主体类型的公开。这一理解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对适用主体的要求一脉相承。同时,这一理解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

      其次,这一定义从政务公开工作全链条出发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细分。具体包括“五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这些细分内容体现了几个思路。一是体现了从过往注重静态的结果公开到现如今的注重动态的全过程公开和公开后的解读回应环节。多位一体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得以确立。二是涵盖了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工作。信息公开属于“五公开”应有之义。数据开放内容予以单列。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均为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在组成部分,三者得以有机融合。三是涵盖了平台建设。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等这些平台上面承载着信息,充分利用这些平台并且注重多平台联动,信息才有可能跑起来并且跑得快。

      再有,这一定义明确了政务公开的目的,或者强调了政务公开的效果。政务公开目的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公众角度而言,政务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必需。缺乏有效的政务公开,公众的权利行使几无可能。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会议公开和重大决策草案的预公开使得公众参与权行使成为了可能。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可以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另一方面是从政府自身需求而言,政务公开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必需。及时权威的政策解读有助于减少误解误读,提升政府公信力;扩大公众参与,民意征集、政府热线等渠道平台有助于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治理能力。可以说,政务公开工作于己于他都有需求。政务公开不应简单被认为是老百姓在添乱、找茬、帮倒忙;也不应被笼统视为过于超前或是政府的一种自找麻烦、“自我革命”。

      最后,这一定义明确提出政务公开是一种制度化安排。这不同于过往有观点认为和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的一点就是政务公开缺乏制度约束。公开什么、公开多少、怎么公开均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这次定义着重提出了政务公开是一种制度化安排。政务公开既包括政府行为的公开,也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规范;政府行为的公开,主要采用自上而下行政推动、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上海政法学院 肖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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