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

  • 2019年04月11日 09时06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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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仅是一种事后的应急处置,更需要强化事前的防控意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因地制宜做好创新性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基层治理存在主体“碎片化”等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对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具有重大的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运转顺畅能够促进社会风险的化解,然而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上仍然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基层治理主体“碎片化”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基层治理的具体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直接影响治理实效,进而影响基层治理长效运转,甚至会产生“潜在”的社会风险。

    基层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亟须提升。基层民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尤其是主体意识、平等意识以及自由意识等方面有了极大的提升。但当前基层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足,较喜欢采用传统的简单粗暴的管控方式,易引发社会矛盾。

    基层社会组织培育的“积极性”有待增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但从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发展不够充分、社会动员能力较弱、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贡献度不大等问题依然存在,同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尚未形成。

    应对大数据风险的“接受度”有待强化。大数据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数据汇聚、分析等产生的安全风险也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基层治理主体不系统的学习、掌握大数据,显然无法适应当前的挑战。

    基层协商民主的“规范化”需要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工作存在的认可度不高、规范化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

    六措并举切实做好事前防控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进而提升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

    探索打造联动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对重点风险领域,要联合各部门力量,形成联动机制进行防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力度,加强信息交流传导,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与边界,可以建立健全相应的联动协调委员会制度,在发生重大社会风险时,能够互传互达,防止因沟通不畅产生的协调盲区。

    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形成合作共治的模式。必须健全社会组织的保障性法律体系,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确立公益财产保护的原则、确立引导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原则;同时,应当引入社会组织竞争机制、构建社会组织法治化监管的制度机制、明确社会组织管理的执法主体,防止多部门执法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

    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发挥领导小组统筹职能,完善“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基层协商机制体制;提供培训服务、创新参与方式,增强群众对协商的认同感;做好代表选拔、议题审查和会前公示工作,夯实开展协商的条件和基础;规范议事的流程细节,建立专家陪议制度,提升协商效率和理性。

    用公开促公正,提升基层政府应对舆情能力。提升基层政府公开意识;加强基层关键少数面对重大舆情时的法治处置能力;应对重大社会风险时,要真正做到有预案、有相应的机制,使突发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应对大数据时代的能力。

    建立基层成熟经验的提升固化机制。基层社会治理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这些做法有的局限于特定地区,有的则可以在全省乃至全国进行示范推广,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提升固化渠道,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水平。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建构长效的上升固化机制,将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有效且具有全国示范推广价值的模式进行总结、提升、固化、推广。

    增强基层普法的实效,促使民众理性维权。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因此,必须增强基层普法的实效,促使民众在发生矛盾纠纷之时,理性的维护自身权益。必须紧扣群众需求持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使法治进入群众的意识和观念。将扼要简明的法律条文、“适销对路”的法律服务和动真碰硬的法治手段有机结合,通过法治好用、法治管用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属地原则推进各执法机关和各地普法工作,持续开展法治文化作品推广和法治文化传播,进一步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吴涛 作者系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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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

  • 2019年04月11日 09时06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仅是一种事后的应急处置,更需要强化事前的防控意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因地制宜做好创新性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基层治理存在主体“碎片化”等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对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具有重大的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运转顺畅能够促进社会风险的化解,然而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上仍然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基层治理主体“碎片化”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基层治理的具体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直接影响治理实效,进而影响基层治理长效运转,甚至会产生“潜在”的社会风险。

    基层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亟须提升。基层民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尤其是主体意识、平等意识以及自由意识等方面有了极大的提升。但当前基层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足,较喜欢采用传统的简单粗暴的管控方式,易引发社会矛盾。

    基层社会组织培育的“积极性”有待增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但从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发展不够充分、社会动员能力较弱、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贡献度不大等问题依然存在,同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尚未形成。

    应对大数据风险的“接受度”有待强化。大数据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数据汇聚、分析等产生的安全风险也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基层治理主体不系统的学习、掌握大数据,显然无法适应当前的挑战。

    基层协商民主的“规范化”需要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工作存在的认可度不高、规范化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

    六措并举切实做好事前防控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进而提升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

    探索打造联动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对重点风险领域,要联合各部门力量,形成联动机制进行防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力度,加强信息交流传导,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与边界,可以建立健全相应的联动协调委员会制度,在发生重大社会风险时,能够互传互达,防止因沟通不畅产生的协调盲区。

    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形成合作共治的模式。必须健全社会组织的保障性法律体系,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确立公益财产保护的原则、确立引导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原则;同时,应当引入社会组织竞争机制、构建社会组织法治化监管的制度机制、明确社会组织管理的执法主体,防止多部门执法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

    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发挥领导小组统筹职能,完善“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基层协商机制体制;提供培训服务、创新参与方式,增强群众对协商的认同感;做好代表选拔、议题审查和会前公示工作,夯实开展协商的条件和基础;规范议事的流程细节,建立专家陪议制度,提升协商效率和理性。

    用公开促公正,提升基层政府应对舆情能力。提升基层政府公开意识;加强基层关键少数面对重大舆情时的法治处置能力;应对重大社会风险时,要真正做到有预案、有相应的机制,使突发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应对大数据时代的能力。

    建立基层成熟经验的提升固化机制。基层社会治理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这些做法有的局限于特定地区,有的则可以在全省乃至全国进行示范推广,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提升固化渠道,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水平。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建构长效的上升固化机制,将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有效且具有全国示范推广价值的模式进行总结、提升、固化、推广。

    增强基层普法的实效,促使民众理性维权。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因此,必须增强基层普法的实效,促使民众在发生矛盾纠纷之时,理性的维护自身权益。必须紧扣群众需求持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使法治进入群众的意识和观念。将扼要简明的法律条文、“适销对路”的法律服务和动真碰硬的法治手段有机结合,通过法治好用、法治管用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属地原则推进各执法机关和各地普法工作,持续开展法治文化作品推广和法治文化传播,进一步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吴涛 作者系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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