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解读二

  • 2021年03月05日 14时00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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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提出将探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

    根据目标任务,到2021年6月底前,有条件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省级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先行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2022年,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通知》提出,四川开展区域评估并健全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3项指标为主干指标,并可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在强化管理服务方面,四川将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项目,将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有关约定进行惩戒。

    据了解,《通知》自2021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罗田怡)

    责任编辑: 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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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解读二

  • 2021年03月05日 14时00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提出将探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

    根据目标任务,到2021年6月底前,有条件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省级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先行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2022年,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通知》提出,四川开展区域评估并健全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3项指标为主干指标,并可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在强化管理服务方面,四川将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项目,将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有关约定进行惩戒。

    据了解,《通知》自2021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罗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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