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解读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10月10日,《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官网公布。《方案》结合四川实际,把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细化为19个项目,分门别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
义务教育方面,《方案》明确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类负担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方案》还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四大片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照省级基础标准执行,现阶段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同时,对实施范围内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较好的地区给予综合奖补。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案》明确,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根据《方案》规定,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
《方案》提出,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国家和我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事项涉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维持到2020年底;2020年以后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再行确定。(记者 李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