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解读一

  • 2020年10月15日 09时3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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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

    《方案》明确

    义务教育方面。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类负担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其中,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案》指出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50:50比例分担,由我省承担部分,成都市自行负担,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摘帽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针对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我省承担部分,成都市自行负担,民族县、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

    学生资助方面。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其中,《方案》明确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

    中职和本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按照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其他教育方面。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

    《方案》提出,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国家和我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事项涉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维持到2020年底;2020年以后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再行确定。(记者 李俊蓉)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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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解读一

  • 2020年10月15日 09时3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

    《方案》明确

    义务教育方面。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类负担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其中,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案》指出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50:50比例分担,由我省承担部分,成都市自行负担,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摘帽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针对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我省承担部分,成都市自行负担,民族县、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

    学生资助方面。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其中,《方案》明确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

    中职和本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按照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其他教育方面。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

    《方案》提出,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国家和我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事项涉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维持到2020年底;2020年以后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再行确定。(记者 李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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