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二

  • 2020年01月07日 09时1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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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易场所设立有了严格程序和诸多“红线”

    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至少保存20年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营、监管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交易场所设立有严格程序。名称上,应使用“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字样;结构上,应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同时还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交易场所工作经历等“硬杠杠”。交易是交易场所的核心功能。《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应包括交易品种来源、标准和期限,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等。

    经营管理方面,我省为交易场所设置诸多“红线”,包括交易场所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交易场所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用于高风险理财项目,不得为交易商提供金融杠杆;除依法提供查询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投资者资料及其交易信息等。

    我省要求,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制定监管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检查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等职责。

    如果交易场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怎么办?《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首先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交易场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相关业务、不予新设交易品种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记者 侯冲)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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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二

  • 2020年01月07日 09时1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易场所设立有了严格程序和诸多“红线”

    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至少保存20年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营、监管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交易场所设立有严格程序。名称上,应使用“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字样;结构上,应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同时还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交易场所工作经历等“硬杠杠”。交易是交易场所的核心功能。《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应包括交易品种来源、标准和期限,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等。

    经营管理方面,我省为交易场所设置诸多“红线”,包括交易场所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交易场所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用于高风险理财项目,不得为交易商提供金融杠杆;除依法提供查询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投资者资料及其交易信息等。

    我省要求,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制定监管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检查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等职责。

    如果交易场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怎么办?《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首先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交易场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相关业务、不予新设交易品种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记者 侯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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