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五

  • 2020年01月06日 13时4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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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食品安全牵动着每一个普通的家庭,日前,省政府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办法》从落实主体责任人、食品采购及食品管理等都有了最严规定。据悉,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施行。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须经考核

    《办法》明确,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学校食堂不得营利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

    《办法》强调,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留样,并留存记录。 

    此外,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严格落实规定有违规情况或将面临这些处罚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将按照规定处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倩)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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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五

  • 2020年01月06日 13时4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食品安全牵动着每一个普通的家庭,日前,省政府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办法》从落实主体责任人、食品采购及食品管理等都有了最严规定。据悉,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施行。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须经考核

    《办法》明确,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学校食堂不得营利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

    《办法》强调,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留样,并留存记录。 

    此外,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严格落实规定有违规情况或将面临这些处罚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将按照规定处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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