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一

  • 2020年01月06日 13时4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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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印发,对我省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违规处理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场所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办法,设立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交易场所在申请开业前,注册资本应当实缴到位。交易场所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股东以真实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出资结构清晰;交易场所应当具有单一大股东并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交易场所单一大股东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每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1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1人。交易场所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单一大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同时,办法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对于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交易场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相关业务、不予新设交易品种、暂停发展新投资者、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将有关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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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01月06日 13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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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印发,对我省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违规处理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场所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办法,设立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交易场所在申请开业前,注册资本应当实缴到位。交易场所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股东以真实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出资结构清晰;交易场所应当具有单一大股东并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交易场所单一大股东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每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1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1人。交易场所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单一大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同时,办法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对于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交易场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相关业务、不予新设交易品种、暂停发展新投资者、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将有关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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