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二

  • 2019年08月02日 15时36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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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我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通过建立健全示范区水电消纳新机制,着力“降低电价和鼓励多用”,形成水电充分消纳、重点产业持续发展的共赢格局。

    六市州开展示范区试点

    根据《方案》,甘孜州、攀枝花市、雅安市、乐山市、凉山州、阿坝州6市州将开展示范区试点。

    发电企业试点范围为示范区内统调统分水电站。由水电企业预测2019—2022年每年弃水电量规模,一次性申报,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认定后,作为试点期限内每年丰水期交易电量上限。

    用电企业试点范围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号)印发后新增企业(含存量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不包括示范区所在市(州)境内转移搬迁企业。

    两种电价企业自主选择

    《方案》明确,用户电价分为全年综合电价和弃水电量电价两种,由用电企业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执行。

    全年综合电价: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综合考虑全年用电结构、来水形势、电力供需形势等,采取全年综合交易电价的,支持其按照不高于每千瓦时0.22元的水平协商确定全年综合交易电价,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和年度合同。输配电价按单一制每千瓦时0.105元执行。

    弃水电量电价:丰水期(含5月)弃水电量的交易电价由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按照不高于富余电量政策最低限价协商确定或参与交易形成;输配电价具体执行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另行明确。用电企业丰水期利用弃水电量单独执行弃水电量电价,枯水期(含11月)用电量执行正常的电价形成机制和输配电价水平。

    明确责任推动落地落实

    为推动各项部署尽快落地落实,《方案》强调,各示范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责任主体,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方案》还要求,维护市场秩序,清理各类不规范收费,严肃查处价格联盟、串谋交易等不规范市场行为。

    另外,《方案》执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将开展分析评估和研判,适时总结调整。 (记者 邱波)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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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二

  • 2019年08月02日 15时36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我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通过建立健全示范区水电消纳新机制,着力“降低电价和鼓励多用”,形成水电充分消纳、重点产业持续发展的共赢格局。

    六市州开展示范区试点

    根据《方案》,甘孜州、攀枝花市、雅安市、乐山市、凉山州、阿坝州6市州将开展示范区试点。

    发电企业试点范围为示范区内统调统分水电站。由水电企业预测2019—2022年每年弃水电量规模,一次性申报,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认定后,作为试点期限内每年丰水期交易电量上限。

    用电企业试点范围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号)印发后新增企业(含存量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不包括示范区所在市(州)境内转移搬迁企业。

    两种电价企业自主选择

    《方案》明确,用户电价分为全年综合电价和弃水电量电价两种,由用电企业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执行。

    全年综合电价: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综合考虑全年用电结构、来水形势、电力供需形势等,采取全年综合交易电价的,支持其按照不高于每千瓦时0.22元的水平协商确定全年综合交易电价,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和年度合同。输配电价按单一制每千瓦时0.105元执行。

    弃水电量电价:丰水期(含5月)弃水电量的交易电价由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按照不高于富余电量政策最低限价协商确定或参与交易形成;输配电价具体执行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另行明确。用电企业丰水期利用弃水电量单独执行弃水电量电价,枯水期(含11月)用电量执行正常的电价形成机制和输配电价水平。

    明确责任推动落地落实

    为推动各项部署尽快落地落实,《方案》强调,各示范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责任主体,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方案》还要求,维护市场秩序,清理各类不规范收费,严肃查处价格联盟、串谋交易等不规范市场行为。

    另外,《方案》执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将开展分析评估和研判,适时总结调整。 (记者 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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