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三

  • 2019年04月26日 13时42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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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近日,四川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社会保险费率将有新变化。

    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根据《办法》,四川将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同时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例逐年过渡

    《办法》提出,要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稳定缴费方式

    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明确移交

    根据《办法》,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平稳运行。

    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记者 李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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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04月26日 13时42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近日,四川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社会保险费率将有新变化。

    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根据《办法》,四川将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同时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例逐年过渡

    《办法》提出,要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稳定缴费方式

    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明确移交

    根据《办法》,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平稳运行。

    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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