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二

  • 2019年11月29日 09时3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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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前,省政府制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意见》明确了审核范围,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审核范围。

    谁来审?

    《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审核机构。如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省、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在规范审核程序上,根据《意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报送审核材料。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同时,《意见》对审核效率也给出了明确规定,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

    审什么?

    《意见》规定要严格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是否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同时,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明确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修改或补充。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和依据并抄送审核机构。

    在健全工作机制上,《意见》指出,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补充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采用集体会审的方式进行审议。

    《意见》还提出,要压实审核责任,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此外,《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将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记者 李倩)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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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二

  • 2019年11月29日 09时3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前,省政府制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意见》明确了审核范围,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审核范围。

    谁来审?

    《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审核机构。如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省、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在规范审核程序上,根据《意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报送审核材料。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同时,《意见》对审核效率也给出了明确规定,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

    审什么?

    《意见》规定要严格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是否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同时,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明确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修改或补充。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和依据并抄送审核机构。

    在健全工作机制上,《意见》指出,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补充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采用集体会审的方式进行审议。

    《意见》还提出,要压实审核责任,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此外,《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将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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