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 2018年06月06日 17时2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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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出炉,意在通过清理,确保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根据方案,此次清理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方案提出,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同时,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3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方案》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方案》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改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 (记者 李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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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 2018年06月06日 17时2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出炉,意在通过清理,确保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根据方案,此次清理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方案提出,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同时,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3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方案》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方案》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改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 (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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