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解读二

  • 2018年02月23日 08时25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字体: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简称《意见》),根据《意见》,2018年春季造林前,深度贫困县基本完成造林合作社的组建和确认,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2018年秋季造林起,88个贫困县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

      造林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社员人数达20人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员人数(以下简称贫困社员)比例达到60%以上,能够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据悉,四川是扶贫工作重点省和林业资源大省,贫困人口分布与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区域高度重叠,林业生态建设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存息息相关。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行动,是创新脱贫攻坚机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大举措,是保障群众深度参与、推进共建共享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重要途径。

      根据《意见》安排,四川将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将造林项目委托造林合作社实施,鼓励将营林项目、森林和湿地管护委托造林合作社承担。省级财政要调整优化林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造林项目资金安排规模,造林资金要重点向贫困县倾斜。将造林合作社纳入财政支农或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凡适合造林合作社的涉农项目,优先安排实施。

      为保障造林合作社规范运行,《意见》对造林合作社规范组建和确认、利益分配机制、工资支付机制和社员进出机制等进行了明确。据悉,造林合作社是一项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项目化扶贫措施,要优先保障社员的劳务收入,项目劳务费用要占到其承揽项目政府投资的45%以上,劳务费用60%以上由贫困社员获取。造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劳动量为依据核算劳务工资,全体社员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取酬。所有劳务支出原则上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到社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同时,《意见》明确,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只能加入一个造林合作社。对造林合作社中丧失劳动能力、不愿参加或长期不能参加造林合作社劳动的社员,造林合作社理事会应召开社员大会劝其退出,并按规定办理清算。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解读二

  • 2018年02月23日 08时25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简称《意见》),根据《意见》,2018年春季造林前,深度贫困县基本完成造林合作社的组建和确认,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2018年秋季造林起,88个贫困县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

      造林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社员人数达20人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员人数(以下简称贫困社员)比例达到60%以上,能够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据悉,四川是扶贫工作重点省和林业资源大省,贫困人口分布与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区域高度重叠,林业生态建设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存息息相关。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行动,是创新脱贫攻坚机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大举措,是保障群众深度参与、推进共建共享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重要途径。

      根据《意见》安排,四川将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将造林项目委托造林合作社实施,鼓励将营林项目、森林和湿地管护委托造林合作社承担。省级财政要调整优化林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造林项目资金安排规模,造林资金要重点向贫困县倾斜。将造林合作社纳入财政支农或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凡适合造林合作社的涉农项目,优先安排实施。

      为保障造林合作社规范运行,《意见》对造林合作社规范组建和确认、利益分配机制、工资支付机制和社员进出机制等进行了明确。据悉,造林合作社是一项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项目化扶贫措施,要优先保障社员的劳务收入,项目劳务费用要占到其承揽项目政府投资的45%以上,劳务费用60%以上由贫困社员获取。造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劳动量为依据核算劳务工资,全体社员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取酬。所有劳务支出原则上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到社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同时,《意见》明确,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只能加入一个造林合作社。对造林合作社中丧失劳动能力、不愿参加或长期不能参加造林合作社劳动的社员,造林合作社理事会应召开社员大会劝其退出,并按规定办理清算。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