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二

  • 2017年09月24日 08时4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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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9月25日起,我省将在原“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旅游、海关等6个部门(单位)的15个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全省实行“二十证合一”,并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2个涉企证照事项暂停实施。这项改革是在省政府网站22日公布的《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的。

      方案要求,要通过“一窗受理、部门共享、信息互认、多证合一”,实现“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根据方案,我省将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企业到工商(市场监管)登记窗口递交登记材料后不再向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递交材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多证合一’改革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改革相同。”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按“五证合一”(包括“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

      “多证合一”改革后,已领取相关纸质许可(备案)证件的企业,原许可(备案)证件继续有效,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缴原许可(备案)证件。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单位)不再执行相关许可(备案)证件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方案》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不变。(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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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二

  • 2017年09月24日 08时4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9月25日起,我省将在原“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旅游、海关等6个部门(单位)的15个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全省实行“二十证合一”,并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2个涉企证照事项暂停实施。这项改革是在省政府网站22日公布的《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的。

      方案要求,要通过“一窗受理、部门共享、信息互认、多证合一”,实现“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根据方案,我省将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企业到工商(市场监管)登记窗口递交登记材料后不再向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递交材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多证合一’改革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改革相同。”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按“五证合一”(包括“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

      “多证合一”改革后,已领取相关纸质许可(备案)证件的企业,原许可(备案)证件继续有效,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缴原许可(备案)证件。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单位)不再执行相关许可(备案)证件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方案》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不变。(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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