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一

  • 2017年02月17日 15时26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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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记者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加强对四川重点项目的管理。

      据悉,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包括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川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强化省重点项目协同推进,省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隶属原则和属地原则负责所属省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实行省重点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省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调度。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省人民政府研究推动。

      健全省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省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依法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省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省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和梯度保障机制,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在省预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加大省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涉及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探索创新省重点项目投融资机制,开展省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采用系统化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有效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支持为省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省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省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鼓励省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务实推动省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省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探索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实行省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省重点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省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扩权县(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建立省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稽察机制,逐一明确省重点项目联系省领导和责任单位,适时组织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专项稽察,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省重点项目,要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稽察、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对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名义报征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浪费或用地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县(市、区)当年及下一年度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匹配省预留年度计划指标。

      实行省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先进省直部门、先进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由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建立省重点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各级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涉及省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省重点项目工作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

      省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记者 李春雨)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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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一

  • 2017年02月17日 15时26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记者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加强对四川重点项目的管理。

      据悉,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包括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川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强化省重点项目协同推进,省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隶属原则和属地原则负责所属省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实行省重点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省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调度。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省人民政府研究推动。

      健全省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省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依法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省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省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和梯度保障机制,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在省预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加大省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涉及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探索创新省重点项目投融资机制,开展省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采用系统化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有效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支持为省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省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省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鼓励省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务实推动省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省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探索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实行省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省重点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省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扩权县(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建立省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稽察机制,逐一明确省重点项目联系省领导和责任单位,适时组织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专项稽察,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省重点项目,要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稽察、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对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名义报征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浪费或用地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县(市、区)当年及下一年度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匹配省预留年度计划指标。

      实行省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先进省直部门、先进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由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建立省重点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各级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涉及省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省重点项目工作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

      省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记者 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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