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解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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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出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17条措施涉及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多方面内容,涉及政府、企业等多个层面。今日起,督院街30号(微信号:duyuanjie30)推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七条政策措施全解析”系列,逐条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推进去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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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有条件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优质产能

  □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坚决淘汰钢铁、煤炭等行业落后、低效和过剩产能

  □由省级财政整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20亿元,支持地方政府、省属企业对主动压减产品无销路、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风险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量、时间进度和职工安置人数实行梯级奖补 

  权威解读

  20亿元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

  “分类推进去产能”是17条政策措施之首。如何“去”?

  鼓励兼并重组。我省将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加快全省钢铁行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产业链垂直一体化整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引导企业主动压减产能。支持重组后的大集团介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对接资本市场缓解融资难问题。

  加快化解过剩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同时,坚决关停并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退出的钢铁产能及时拆除相应设备。

  推动行业改造升级。积极支持钢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大力开发高端产品,提升质量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增加有效供给。鼓励企业通过城市环保搬迁等进行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绿色发展。

  最有“含金量”的政策措施当属“由省级财政整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20亿元,支持地方政府、省属企业对主动压减产品无销路、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风险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量、时间进度和职工安置人数实行梯级奖补。”20亿元资金主要用在钢铁、煤炭等行业领域的职工安置。20亿元资金奖补方案正在制定。

  二.加快技术改造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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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新一轮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对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补助。

  □对以民营企业为业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

  □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领域;加大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力度,用于资助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仪器设备采购、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

  □充分利用去产能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支持。

  □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在省内成功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各类载体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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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放宽,高新企业认定标准大改五条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第二条“加快技术改造创新”,明确提到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领域,此举意味着将有更多科技型“小巨人”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这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些地方,还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包括税收、奖励、信贷、建设用地、购置住房等过渡性优惠政策。 

  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四川将不折不扣贯彻,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与过去的高新企业认定标准相比,此次在5大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这样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责任编辑: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