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三

  • 2015年05月22日 08时43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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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被纳入

      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覆盖面

      各市(州)要将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群体。

      《意见》提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简单来说,只要在城镇务工并签订用工合同,企业都要为其交公积金。”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

      就缴存额度而言,《意见》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意见》要求,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机制,将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缴存扩面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建立举报制度。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群众可拨打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举报违规企业。

      根据《意见》,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时,将把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承接主体条件之一;工商、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记者 熊筱伟)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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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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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被纳入

      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覆盖面

      各市(州)要将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群体。

      《意见》提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简单来说,只要在城镇务工并签订用工合同,企业都要为其交公积金。”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

      就缴存额度而言,《意见》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意见》要求,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机制,将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缴存扩面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建立举报制度。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群众可拨打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举报违规企业。

      根据《意见》,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时,将把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承接主体条件之一;工商、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记者 熊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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