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07日 10时43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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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将可能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针对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办法》提出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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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解: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07日 10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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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将可能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针对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办法》提出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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